内容摘要:
关键词:农民;试点;土地改革;财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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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在33个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土地改革 专家认为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
25日,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例行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这一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为试点地区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提供法律保障,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也将全面展开。有关专家分析称,本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
农村改革是中国正在推进的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为落实相关部署,中国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工作涉及到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相关授权。本次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即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停止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条件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规划、投资、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服务和监管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便于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但叶兴庆也强调,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并不会因此合法化。
“所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俗地说就是存量的乡镇企业用地,全国目前大约有4200万亩。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这就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影响。可以上市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对经济增长也是很大的红利。上市以后,它的用途还是有限制的,可以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但不能用于商品住房的开发。这就意味着,现在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会因为这次土地制度改革而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