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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法》出台:走向深海大洋 发展海洋科学
2016年05月10日 11:08 来源:中国海洋报 作者:何高文 字号

内容摘要:如今,《深海法》通过审议出台,对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确立了行政审查、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将有效规范并指导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深海勘探开发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深海法》的颁发,将推动深海科学及技术的发展《深海法》明确,国家制定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提升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能力,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关键词:勘探;海底;深海法;大洋;科学技术研究;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海洋地质工作;深海科学技术;开发;法人

作者简介:

  走向深海大洋 发展海洋科学

 

  核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于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通过审议出台,对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确立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该法的实施,一方面将有效规范我国深海勘探开发活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拓展海洋地质工作空间,促进我国深海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于5月1日正式施行。《深海法》的出台,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负责任态度,展现了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和深海海底区域活动参与者的应有担当,体现了我国立足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世界各国共同促进深海海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和平利用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深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深海法》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必将拓展海洋地质工作空间,推动我国海洋科学与技术的发展。

  中国地质调查局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是中国大洋科学考察的骨干队伍,现正组织科技人员认真学习《深海法》,力求深刻领会其实质,理解吃透《深海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并结合今年大洋科学考察任务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深海法》的颁布,将进一步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我国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大洋科考历程。1984年,国务院批准由地质部和国家海洋局共同实施太平洋多金属结核调查任务。在两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从1986年开始前往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开展科学考察工作,先后组织“海洋四号”船、“海洋六号”船执行了15个航次的大洋科考任务,并积极开展相关海洋资源调查及环境研究等工作,为我国申请获得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等资源勘探合同区并履行《公约》义务以及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发展深海科学、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4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深海法》立法分别到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调研,与专家学者座谈,听取了关于海洋地质调查工作现状、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现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与制度等专题讲座,就立法草案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问题展开讨论,并考察“海洋六号”船、科研基地等,实地了解我国海洋地质工作的最新成果、装备建设等。

  如今,《深海法》通过审议出台,对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相关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活动,确立了行政审查、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具体管理制度,将有效规范并指导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深海勘探开发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深海法》规定,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同时,按照《公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获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获得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这一具体的规定,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开展深海勘探开发活动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负责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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