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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快递企业需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2015年11月16日 15:2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成为用户信息安全的又一法律保障。根据该意见稿,快递企业需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与此同时,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隐患大、快递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快递业立法已迫在眉睫。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在强化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意见稿也从用户和快递企业两方面对快件安全做出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

关键词:信息安全;用户信息;征求意见稿;快件;企业;快递行业;经营快递;快递服务;快递条例;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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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快递企业需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新华网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白阳)快递实名制后,如何保护用户信息不被泄露?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成为用户信息安全的又一法律保障。根据该意见稿,快递企业需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不得非法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据悉,我国快递行业近年来以40.4%的年均增长率迅猛发展,2014年全国快件量已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快件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隐患大、快递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快递业立法已迫在眉睫。

  今年11月1日起,快递行业落实实名制,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如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快递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在强化用户信息安全的同时,意见稿也从用户和快递企业两方面对快件安全做出规定。用户方面,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快递企业方面,要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要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

  意见稿还规定了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意见稿专门指出,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意见稿也对优化快递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行业发展等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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