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市检一分院指控, 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2008年 3月,为报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许可上的帮助,开发商武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给王素毅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向王素毅行贿的另外两人,是王素毅曾经的下属或地方官员。向王素毅行贿“求官”的两名官员,李石贵2012年 11月因受贿近1600万元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细数检方指控王素毅的45笔受贿记录,其中有13笔是通过王素毅的妻子王志宏收取。
关键词:受贿;李石贵;万元;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职务;人民币;行贿;王素毅利用;判处死刑;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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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毅受贿1073万一审判无期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思娅)昨天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在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检一分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巴彦淖尔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审理时,律师许兰亭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王素毅被控制后多次积极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强烈,且目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赔,因此恳请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素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王素毅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悉,外地省部级官员涉罪在北京受审已不是第一次,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因受贿817万余元被一中院判无期徒刑;2013年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因受贿约1919万元被一中院判无期徒刑。目前省部级官员跨省审理已成为一种惯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