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网络主权观不仅是中国基于全球互联网现有格局的网络治理政策方针,更是一种创新性的法治理论观点和法治命题。
关键词:网络;主权;法治理论;治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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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专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有关互联网治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互联网治理的努力方向。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7月16日在巴西国会的演讲、2014年11月19日向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致贺词、2015年9月22日接受《华尔街日报》书面采访和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连续四次集中强调了中国对于当前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立场和核心思想——网络主权观。网络主权观不仅是中国基于全球互联网现有格局的网络治理政策方针,更是一种创新性的法治理论观点和法治命题。因此,有必要站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网络主权观的时代精神、理论意义和法律内涵。
一、网络主权观是依法依规治网的制度原点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类已经全面进入了网络社会。网络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并在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快速编制着新的社会连接方式。在信息化时代,网络不但攸关个体权益,更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成为世界各国社会治理过程中高度关注的事务。网络主权观的提出,着眼于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两个范畴,兼顾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两类需求。
网络主权观确立了网络国内法治观的权力基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治理体系当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基于维护、发展网络的需要对网络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是本国的当然权力和固有责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些论述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需求的网络法律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可是,一国有何权力对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确立规矩?答案就是网络主权观。互联网开辟了人类活动的新空间,也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一国有权对于本国范围内的网络进行管理,这是本国主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必须提出和坚持的基本立场。网络主权观,为网络的法治化提供了制度原点、逻辑起点,是一国进行互联网法律治理的基本理论依据;而国家对于网络的有效法律治理,又是网络主权观的制度注脚和实践强化。
网络主观权确立了网络国际法治观的权力边界。网络空间是人类活动的共同空间,是人类社会的共有财富,同时,网络发展对于国家主权、安全利益等带来的挑战又需要各国人民共同应对。因此,着眼于全球化的时代格局,既要以共享共治、沟通互信、合作共赢的态度参与网络建设和发展,又要尊重各国各自管理互联网的正当权力。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是现实主权在虚拟空间符合逻辑的映射。因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巴西国会演讲时指出:“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在信息领域没有双重标准,各国都有权维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虽然网络空间互联互通,互联网可能在技术架构上凌驾于各国的局域网之上,但必须也只能是在法治和主权之下去共治共享。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覆盖国与国交往各个领域,其原则和精神也应该适用于网络空间。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网络主权观的提出,为网络法治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它既是传统的国际法传统和习惯在网络空间的坚持,更是世界各国在网络空间中创设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制度圆心,实际上是确立了网络国际法治观下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力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