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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政府的不良贷款
2014年03月03日 00: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乔加伟 字号

内容摘要:账户权也是一种法律权利,农信社也侵犯了这一权利,但企业若追责需要提供侵犯造成损失的证明,这一点相对困难。

关键词:不良贷款;贷款;农信社;混凝土;财政所

作者简介:

  本报记者 乔加伟 上海报道

  经营企业十几年,汪仁春说从未遇到过如此荒诞的事情。

  2013年中,他担任法人代表的江苏天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天健混凝土”)接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的通知,称该行原拟7月份为其发放的一笔贷款,上级行没有审批通过,不能进行贷款。

  汪仁春一下摸不着头脑,其与江苏银行此前已合作多年,此次贷款从6月份提交材料,就已全部沟通完毕可以贷款,而天健混凝土公司财务情况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怎会突然终止贷款?

  随后江苏银行倒出原委:天健混凝土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数百万“不良”记录,贷款来自于连云港东海县农信联社。

  这一解释更让汪莫名其妙,公司当时刚在东海农信社办理一笔续贷(2013年5月13日),2014年贷款到期,且数额仅有200万。汪仁春向银行解释,对方称以央行征信为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对此事件调查中得知,天健混凝土的上述不良贷款信息,实际上是东海农信社发放给连云港当地镇政府财政所的贷款,记入了天健混凝土征信信息上。

  根据央行的《贷款通则》,财政所作为政府部门并不能作为贷款主体,但上述贷款已在东海农信社借新还旧多年。

  对此,汪仁春坚称,是东海农信社借用了他企业的贷款卡和账户,从而实现对财政所的违规贷款。不过,东海农信社对此说法予以否认,表示出现上述情况,仅是农信社新老系统转换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

  390万“不良”突降

  汪仁春到人民银行连云港支行申请调了一份天健混凝土的企业征信报告,结果一如江苏银行所言,报告上赫然标示的不良贷款让他目瞪口呆。

  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出示的这份报告显示,在当前负债中,天健混凝土有一笔“不良、关注类债务”390万元,五级分类为“次级”,该笔贷款主办行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据悉,这笔贷款为一笔流动资金贷款,本于2013年5月13日到期,但明显出现了还款困难,银行没有进行展期,而是在此贷款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新增贷款”390万,目前这笔借款将于2014年5月10日到期。

  更让汪仁春苦恼的是,这笔390的次级贷款并非新形成的不良,上述征信报告显示,在2012年天健混凝土已结清一笔不良贷款395万,经过比照,该笔不良贷款结清的前提和上述2013年操作一样,利用新增的贷款偿还已有的不良贷款。

  “但在征信报告上看,就是两笔不良贷款,且不良记录长达两年。”汪称。根据汪仁春口述,几经交涉,农信社给予他的说法是“操作失误”,办理其他贷款时误用了天健混凝土贷款卡号。

  1月15日,东海农信社办公室相关人员给予记者的回复是,为了消除对企业影响,当时还向企业出具了相关证明。

  借款方浦南财政所

  拿到上述证明后,汪仁春紧急找到央行连云港支行沟通,向对方出示证明,希望能够尽快消除不良记录,但请求被拒绝。公司在连云港农商行的贷款到期后,也没再续批下来,该公司财务情况开始紧张。

  2013年8月16日,东海农信社又出具了新的证明,称“经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我社发放的连云港市浦南镇财政所贷款39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0日(五级分类为次级),因操作失误误用江苏天健混凝土有限公司卡号,造成征信报告不实(出现了不良贷款390万),近期予以修改状态”。

  东海农信联社监察室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新老系统转换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把天健公司的贷款证号,输入到财政所上去了”。

  怀揣着东海农信社的证明,汪仁春赶紧找贷款银行以及人民银行进行沟通,但是并没有预想的好效果。8月份以后,他陆续向几家银行提出过贷款,基本都因为征信问题被拒绝。其他银行到期贷款也不再续贷。

  东海农信社给出了另一种说法,“天健混凝土这家公司本身在去年也牵涉到一些民事纠纷,有官司在身,究竟哪个是导致银行收缩贷款的主因还未定;同时在黑名单(不良征信)出来期间,他(汪仁春)也曾成功在其他银行办理了贷款”。

  此时,汪永春的企业已面临经营困难,汪又向连云港银监分局反映。“我们此前是接到了关于天健混凝土信贷情况的反映,后来经过核查,我们已将核查结果给了他(汪仁春)。”连云港银监局相关人士近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这份《关于江苏天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举报东海农联社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核查情况》称,“我分局调阅了江苏天健混凝土有限公司2012年以来的相关信贷材料,经核实(至核查日2013年10月25日),在东海农信社贷款为200万元;经与浦南财政所和东海农联社风险管理部核实,东海农联社错误的将其他单位的2笔不良贷款(其中,2012年395万,2013年390万)录入天健混凝土公司征信信息中”。

  同时,连云港银监局还并出具了监管意见,督促东海农联社积极帮助举报人消除不良贷款记录,根据内部规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贷款涉嫌违规

  显然,汪仁春对这一核查和处理结果并不满意。为了弄清真相,在2013年10月份他还找了另一当事人连云港浦南镇财政所了解情况。

  “严格上说,政府部门不能作为贷款主体。但我们按要求向银行提交了材料,贷款也发放下来了。最后贷款为什么出现在企业头上,我们也不清楚。”浦南财政所相关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他进一步表示,上述贷款手续均正常,每年进行借新还旧一次,同时,每年还掉小部分本金(往年为5万元)。至于为何这笔贷款显示成了不良贷款,他也没有被通知,并不理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部门并不能直接作为借款主体。现实操作往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借款主体(一般为地方融资平台), 以地方政府未来预算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浦南镇财政所作为浦南镇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并不能直接与商业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即便操作失误误用卡号成立,东海农信社贷款也属于违规。同时,从东海农信社角度,在“操作失误下”,浦南财政所这笔违规贷款,不排除在银行账务上显示为企业贷款,一笔平台贷款将被隐匿。

  对此,东海农信社办公室人士也道苦衷,“2000年前我们就与财政所有贷款关系,后来国家出台相关规定,财政所不再可以作为银行贷款主体了。但总不能因为国家颁布了这一新政策后,我们(给财政所的)贷款就不要了,所以此后就(利用上述方法)进行借新还旧,年年转新,并不是新增”。

  东海农信社还表示,目前该社已经向上提交了处理报告,一个是关于给浦南财政所贷款的情况说明和处理;还有一个是对黑名单(不良征信)造成企业(天健混凝土)经营困难的情况和处理。

  截至发稿前记者并未获得该函件。最新情况是,天健混凝土公司的不良征信已消除,但因征信问题贷款困难失去客户,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汪仁春认为农信社侵犯了企业利益。

  金诚同达(上海)律所高级合伙人许海波认为, 从目前事实看,农信社这笔贷款违反了监管部门要求,是一种违规行为。账户权也是一种法律权利,农信社也侵犯了这一权利,但企业若追责需要提供侵犯造成损失的证明,这一点相对困难。(编辑 衣鹏 张凡 谭翊飞 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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