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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没有贪官“避难所”——2004年境外追逃回眸与前瞻
2014年08月01日 15:07 来源:检察日报 2014-04-01 作者:陈波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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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16日,中国警方在对被押送回国的余振东执行逮捕

  2004年的境外追逃工作注定引人注目。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境外现象相继成为该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例会”的热点议题之后,至今仍是人们的焦点话题,热度不退。

  贪官携款潜逃境外日益增多

  从2004年的实践来看,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正面临着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难题,那就是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特别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生的一系列深刻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出现了跨区域,甚至跨国作案等新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出境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

  ——潜逃境外发案部位,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人员结构,从过去基本上是一般工作人员,向现在的处级、厅级干部发展。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余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如山东齐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刘慎湘贪污公款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余万元携款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出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到现在的长期准备、早有预谋,许多甚至都是举家潜逃境外“远走高飞”。

  ——潜逃出境目的地,过去主要是东南亚等中国周边国家,现在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西欧等西方发达国家。

  ——潜逃出境人员犯罪手段,从过去较多的个体作案、国内作案,发展到现在的通常采取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或在境外受贿,以及通过境内“地下钱庄”洗钱换汇汇往国外,等等。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进入检察环节的在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就有近300人,涉案金额上百亿元。

  境外追逃工作发展态势良好

  令人欣喜的是,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的局面已经打开,许多方面有了突破,工作效果比较明显,境外追逃工作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一大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共从30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将近百名负案在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上海市检察机关与纪检、公安协同作战,于2004年5月将贪污公款后潜逃柬埔寨达7年之久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缉捕归案。广东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手,将共同挪用银行资金4.4亿元、潜逃泰国达5年之久的广东省中山市事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陈满雄、陈秋园夫妇成功引渡回国,目前二人已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四年。

  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防范和缉捕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国际大环境有了很大改观;国内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机制正在建立,协作配合日益紧密。在检察、公安、外交等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4年4月通过移交形式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缉捕归案。

  如何应对负案外逃现象

  各级检察机关在深化对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现象规律性认识的同时,依法履行法律职能,研究措施,积极应对,全力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积累了一些经验。

  综合发挥各种追逃手段的作用。在追逃工作中,特别是在信息获取、调查取证、适用边控、通缉等措施以及开展司法协助和个案互助工作中,发挥其作用。贪污巨额公款后潜逃出境的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第三营业部原主任彭伟智,就是在检察、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追逃手段的情况下,于2004年4月被缉捕归案的。

  拓展、运用境外追逃的途径。充分运用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边境区域合作等途径和渠道开展追逃。中国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原电脑记账员方勇贪污上百万元后潜逃到加拿大,在检察、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方勇因非法居留被加方驱逐出境,遣送回国。吉林省、黑龙江省检察机关运用中俄边境区域性合作机制,成功地将侵吞百万余元公款、潜逃俄罗斯的吉林省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原副主任王德宝缉捕归案。

  做好境外追逃的境内相关工作,增强境外追逃工作的方向性、预见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积极主动收集、提供犯罪证据,加快遣返、递解引渡、移管等工作步伐。此外,还发挥政策优势,做好在逃犯罪嫌疑人亲属及社会关系人的工作,规劝和督促潜逃出境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都有不少这方面的成功做法。

  健全依法长效的境外追逃机制

  展望未来的境外追逃工作,可谓任重道远。目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强对新形势下负案潜逃境外案件的研究和分析,让现代管理学介入应对携款潜逃个案的决策,建立健全依法、长效、可持续发展的境外追逃工作新机制。

  推动处理潜逃境外案件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这样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是做好境外追逃工作长效机制之本。提速我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反洗钱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与更多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谈判签订引渡条约,为从这些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追赃、取证提供法律依据和执法管道。同时加速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步伐,为解决境外追逃问题提供多边的法律平台。

  建立对潜逃境外的信息情报体制刻不容缓。要建立大额和可疑出境资金通报制度,金融、外汇等管理部门发现可疑情况后要立即通报有关执法机关。同时加大对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地下钱庄”的打抄力度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对于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潜逃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应对。

  通过预警、监控机制的延伸,增强境外追逃工作的实效性。在建立起跨部门的协调和联席会议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查验工作;建立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高管直属亲属出国留学、定居报备制度。应当在北京等地方和单位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将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以堵住贪官外逃之路。

  切实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首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摸排潜逃方向、目前现状,为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和取证等工作作好准备。其次综合运用各种有效途径和措施,编织追捕逃犯的天罗地网。通过正式的外交、司法协助途径是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取证工作的主渠道和发展方向。为此,应该加大现有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实施力度,进一步拓展区域性合作形式。目前,我国边境省份如黑龙江、云南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已开始通过与毗邻国家司法机关的联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再次是积极运用境外缉捕、追赃、取证的其他合作渠道,加强与国外相关职能部门的交往,加强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单位、国外华人社团等的联系,开辟境外情报信息来源。第四要熟悉和利用境外追赃渠道,重视借助境外民事诉讼渠道开展境外追赃。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合力。境外追逃、追赃、取证等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责无旁贷。但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少工作甚至超出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这就需要多个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通力合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主动介绍、沟通情况,使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做到既各司其职,又紧密协作。对重大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提请党委或纪委协调。

  应该看到,职务犯罪嫌疑人负案潜逃境外多发现象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只要社会转型没有完成,负案潜逃情况就难以绝迹。根除这一现象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二年所能济事。社会对此应理性对待,有长期应对的心理准备。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多角度的合力夹击,靠机制开展追逃,坚持打防并举,境外追逃工作必将迎来灿烂的明天。

  ▲突破 一是从境外缉捕归案的人数最多;二是从美国追捕回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三是成功缉捕余振东是在中美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双方互惠的移交形式完成缉捕工作,这既是境外追逃渠道、中外刑事司法合作形式的拓展,更是对境外追逃模式的一种突破;四是将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陈满雄、陈秋园夫妇引渡回国,开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被成功引渡之先河。

  ▲立法 在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积极开展境外追赃、取证的同时,积极推动《反洗钱法》的立法进程,并进一步规范了境外追逃工作,加快了《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境外缉捕、追赃、取证工作暂行办法》的审定步伐。

  ▲信心 随着国内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防范和缉捕在逃境外犯罪嫌疑人国际环境的改观,全国检察机关做好追逃工作的信心更足。

  ▲机制 全国检察机关在做好追逃工作的同时,注意关口前移,把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建设作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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