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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阐述了劳动论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财富论与价值论的 关系。指出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情况下,要深化对劳动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 的研究和认识,必须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及有关劳动的理论。
关 键 词:劳动论/劳动价值论/财富论
一、劳动论和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形成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抽象劳动是价值实体 。无疑,从劳动价值论的内容来看,价值与劳动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马克思说:“把价值 看作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43页。);“ 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注:同上书第26卷Ⅲ,第145页。)
从这层关系来看,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 和认识,要以深化对劳动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为前提和基础。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就需要 坚 持和发展与其相关的劳动的理论。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将要谈到。同时,还应明确,劳 动论与劳动价值论又是有区别的,是可以分别研究和论述的理论。
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就需要劳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永远是人类社会谋生的手 段。在理论工作中,存在一种不准确和不科学的表述,即认为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不是谋生的手段,而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就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 也就是认为,到了高级阶段,劳动就不再是谋生的手段了。其实,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 》中的原话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 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里讲的是“不仅仅是”,没有讲“不是”。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 段,劳动依然是人类社会生存、生活的必要手段或条件,只不过“不仅仅是”罢了,同时它 还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即劳动具有两重作用或性质了。
不应把劳动同劳动价值论完全捆在一起。有的劳动创造价值,有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因此 ,不应提出这样的理论逻辑:承认是劳动,就得承认它创造价值。如果不创造价值,它就不 是劳动。在经济学说史上,无论马克思的经济学,还是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区分生产劳 动和非生产劳动。即使讲生产劳动,也不是都创造价值。
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一种不正确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似乎只有体力劳动才是劳动。 科技工作、经营管理、理论工作、学术研究、教学活动,总之,从事脑力工作的,不算是劳 动。所谓“下放劳动”、“劳动锻炼”、“劳动改造”、“知识分子劳动化”,都是让你去 搞体力劳动。讲劳动人民,就是指工人、农民等体力劳动者,排除知识分子。这有其历史原 因和社会政治原因,以至于现在的讨论与研究中,还需要提出并强调科技工作与经营管理等 也 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有人还将这看作是理论上的突破与发展。因为根据他们的误解, 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就是指体力劳动,只有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劳动”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并不一定与价值的创 造联系在一起。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中说:劳动“是一切人类 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 了人本身”。就是说,人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就在劳动了。这种劳动与商品和价值无 关。人类在进入原始氏族社会后的两百多万年中,人们也在不断地劳动着,而且劳动不断发 展着。但直至原始社会末期以前,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劳动不形成价值。劳动是与人类共 存的永恒范畴,而价值则是商品经济范畴,因而是历史范畴。即使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 自然经济中,也不存在商品价值关系。
生产劳动也不一定都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只要生产为人类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或财富的 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原始人类打猎、采集野果等食物,也是生产劳动,获得了使用价值, 但不形成价值。反过来可以说,凡是生产价值的劳动,必然是生产劳动。由此可见,生产劳 动,可以是既生产使用价值又生产价值的劳动,也可以是只生产使用价值而不生产价值的劳 动。
判断一种劳动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不应只以是否创造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多少为标准。 当然,在商品经济中,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多些,因而其地位和作用要超过简 单劳动。但也应知道,无论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来看,还是从实际社会经济生活来看,不形 成价值的生产劳动甚至非生产劳动,也可以是具有更高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劳动。论据之一: 马克思、恩格斯等曾设想,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中,不再存在商 品生产,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但在他们看来,这里的劳动是摆脱了剥削和奴役的“自由人联 合体”的劳动,是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的主人的劳动,比起资本主义创造价值和剩余 价值的雇佣劳动来,其社会地位和作用要更高一层。论据之二:党政干部、军警人员,他们 也付出劳动,甚至是更复杂、更艰巨的劳动,但由于他们既不生产商品价值,也不生产财富 ,所以马克思认为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但是,政府部长、军队将军、法院院长等,无 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其社会地位不但不会低于而事实上是高于创造价值 的 一般农民和煤矿工人。在目前的理论研究和讨论中,也有人认为党政、军警、公检法部门的 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笔者认为,还没有人拿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和论据,证明这 一论点。要知道,第一,这些部门的劳动,尽管是具有重要社会作用和意义的劳动,但它们 不需要通过等价交换实现其社会必要性,从而不需要也不可能计量其并不存在的劳动价值。 第二,党政、军警、公检法等部门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吃“皇粮”的,是靠国家财政支 出维持的。如果这些部门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与国有企业一样,那它们也应上 缴国家税利而不应吃财政饭了。
在理论研究和讨论中,还存在一种浅层次的、不应有的误解:如果不承认某种工作是创造 价值的生产劳动,他的价值收入就成为剥削收入了。要区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关系中的几 种不同情况:其一,凡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这是劳动收入。但是, 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有的创造价值,有的不创造价值。无论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收 入,都不存在剥削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有些虽不创造价值但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者,其收 入不仅不存在剥削,还可能是被剥削者。例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雇员,除 从事保管、包装、运输等的劳动者外,纯粹为实现商品价值而进行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 。但这些雇员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其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价值,相当于工 资收入。在剩余劳动时间实现的价值,为商业资本家占有。因此,商业雇员的劳动,是受商 业资本剥削的雇佣劳动。在马克思看来,教师、医生等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但他们也要参加价值分配,获得应有的收入。他们的收入不存在任何剥削问题。因为他们的 劳动是社会所必需的,有重要社会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