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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亮:刑罚福利主义不利于转型期的社会稳定
2014年07月31日 16:38 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6期 作者:汪明亮 字号

内容摘要: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犯罪治理实践表明,刑事政策的宽严取舍与社会稳定状况相关,社会相对稳定容易助推刑罚福利主义,形成轻缓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恶化则会导致刑罚福利主义衰弱,刑事政策日趋严厉。这说明,价值理念、刑事政策与社会稳定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自上世纪80年代始,西方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对我国的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日益显现,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影响更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在日益严峻的犯罪现实面前,刑罚福利主义思潮有些收敛,但刑罚福利主义价值理念仍对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与我国传统的“治乱世需用重典”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关键词:刑罚;社会稳定;社会变革;转型期;福利主义;风险社会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汪明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犯罪治理实践表明,刑事政策的宽严取舍与社会稳定状况相关,社会相对稳定容易助推刑罚福利主义,形成轻缓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恶化则会导致刑罚福利主义衰弱,刑事政策日趋严厉。这说明,价值理念、刑事政策与社会稳定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自上世纪80年代始,西方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对我国的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日益显现,进入新世纪以来,这种影响更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虽然近年来在日益严峻的犯罪现实面前,刑罚福利主义思潮有些收敛,但刑罚福利主义价值理念仍对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并与我国传统的“治乱世需用重典”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一、西方刑罚福利主义兴衰与刑事政策转向

  刑罚福利主义发源于1890年代,在1950与1960年代发展最为蓬勃。刑罚福利主义结合了主张正当程序与合比例惩罚的自由主义的法律主义,以及信奉社会复归、福利与犯罪学专门知识的矫正主义,主张刑罚措施必须尽可能是复归式的介入,而非负面、应报的惩罚。换言之,对付犯罪的良方是实行福利介入而非施以严刑。

  刑罚福利主义的实施是建立在一个社会相对稳定的历史时期:低犯罪率和高度非正式社会控制,家庭、邻里和社区行使的非正式社会控制支持了刑罚福利介入。在刑罚福利主义盛行时期,采取的是一种轻缓的刑事政策,以矫正、社会复归为刑罚目的,强调刑罚的人道性,注重保障犯罪人的权利,突出犯罪的社会原因等。

  然而,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面临着高犯罪率、公众犯罪恐惧感强烈等社会不稳定现实,刑罚福利主义开始衰退,刑事政策也开始由轻缓转向严厉:淡化犯罪人的权利,以风险管理与保护社会为刑事政策目标,信奉排除性的正义模式;倡导一种国家与社会双本位的刑事政策主体地位,排除性社会控制措施日趋拓展,包容性社会控制措施日益多元;严刑峻法与表达式正义重现;政策的制定考虑公众的情绪;政策制定趋向政治化和民粹化;倡导控制主义犯罪学等。以美国为例,刑事政策严厉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刑罚的目的愈来愈专注于惩罚、威慑罪犯,使之丧失重新犯罪的能力,而非改造自新,很多非暴力罪犯也被送进监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限制,制定了预防性监禁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制最低刑期判决、推定判决、量刑指南和“三振出局”等从严判决,限制假释委员会的酌情假释权;恢复了事实上本已停止执行的死刑等。

  二、当前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在理论与实务层面的表现

  当前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在理论层面的表现,一是强调社会复归思想,主流刑事法学者坚信刑罚的社会复归目的,强调刑罚的矫正功能。二是强调刑事政策的人权保障功能。绝大多数主流刑事法学者都强调,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是人权保障法,而这种人权保障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人权保障。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人权的过分关注,必然会忽视被害人权利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这种倾向在刑事政策研究中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1)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犯罪人的权利;(2)刑法教义学或教条学研究日趋繁荣,目的在于规范法官权力,保障犯罪人的权利。(3)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认为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难以兼得时,应取程序正义而舍实体正义,这才是法律正义的表现。(4)倡导轻刑化,反对死刑、质疑“严打”的声音日益强烈。重大犯罪发生时被唤起的民愤与严惩情绪成了被指责的对象,极力鼓吹废除死刑,政府一旦发动对某类犯罪的“严打”,则群起攻之。三是强调犯罪形成的社会原因,几乎对所有的重大恶性刑事个案或类案的分析,都凸显其社会因素,过分渲染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主张尽量慎用刑罚、少用刑罚乃至不用刑罚,以犯罪人遭受必要和最小限度的损害为代价,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目的。

  当前刑罚福利主义思想在实务层面的表现包含立法、司法和行刑三个领域。受主流刑事法学者的影响,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行刑中的诸多做法,都因应了刑罚福利主义的要求。刑事立法进一步强化对罪犯权利保障。1997年刑法典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若干口袋式立法;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明确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制度。监狱立法进一步体现刑罚的矫正思想。刑事政策层面凸显了对罪犯的宽容,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过程进一步反映了刑罚福利思想。例如,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依法尽可能适用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审判阶段,推行量刑辩论制度,进一步控制死刑;在行刑阶段,进一步强化犯人的各种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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