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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先遏司法腐败
2014年10月27日 0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刘英团 字号

内容摘要:法律终究不可能囊括各种情况,法官还必须考虑到民意,把人民群众认同的是非观、善恶观用在法律理解上,因为司法的真谛是民主法治。

关键词:司法;腐败;治国;法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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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终究不可能囊括各种情况,法官还必须考虑到民意,把人民群众认同的是非观、善恶观用在法律理解上,因为司法的真谛是民主法治。惟此,司法腐败的问题才能得以有效的遏制,司法公正才会大步向前迈进,靠制度才能治本,从制度上设计出符合时代的保障机制

  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度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主题。各方期待,在改革开放进入第36个年头的时候,中国的法治建设该如何换挡提速、转型升级。梳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治工作的部署,从“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到“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从“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论断无疑都为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

  “法者,国之权衡也。”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立法权、行政权如果出现问题都有救济措施,唯独司法权是最后一道关口,这个关口出了问题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司法腐败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思想原因、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体制原因。从查处的案件看,基本上都是利用手上掌管的案子做文章。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就是昭示正义的过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而“法律信仰”是积淀于人们内心的对于外在的法的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是内在的“德”与外在的“法”的结合点,是对法发自内心的敬畏、服从和对法治原则的忠诚。如果被称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与腐败联姻,社会陷入重重冤情、烈烈酷情与不公、不义、不平之中,法律还能被信仰?

  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并不意味着腐败,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已经被古今中外政治社会发展实践多次证明的一条铁的规律。“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罗伯斯比尔曾经说过,如果法官是天使,是不会犯错误的完美无缺的人,那么立法就成为多余,但是,“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做抽象的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社会的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时下,“司法腐败”虽属个别现象,但它却像“毒瘤”腐蚀着社会的肌体,如果不能给予有效的扼制,司法腐败很可能吞噬掉我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一切成果。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排斥司法腐败。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从制度、体制、机制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除了党委、人大的监督外,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尤为重要。

  腐败是一种社会和历史的丑恶现象,有司法就必然有司法腐败,扼制司法腐败势在必行。治病得先找到病因,遏制司法腐败,也必须找出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意欲通过几项措施或惩治几个蛀虫就想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是不现实的。要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永保司法清廉,关键是要依法治国,要搞好民主法治建设,不管是立法、司法、守法还是执法都必须以法律、以民主为基础,只有保证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一是立法理念要符合法律的终极精神,二是立法要民主,三是立法要科学。但是,法律终究不可能囊括各种情况,法官还必须考虑到民意,把人民群众认同的是非观、善恶观用在法律理解上,因为司法的真谛是民主法治。惟此,司法腐败的问题才能得以有效的遏制,司法公正才会大步向前迈进,靠制度才能治本,从制度上设计出符合时代的保障机制。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财经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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