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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黄河下游的河道治理与河神信仰
2014年07月04日 07:30 来源:《史学月刊》2011年9期 作者:牛建强 字号

内容摘要:由于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的分离,明代江南地区的粮食和其他物资须借助运河输送到北京,保证运河畅通便成为国家治理黄河的前提,因此黄河的分流、堵筑以及堤防修建并非按黄河自身的规律进行,这便酿成黄河下游的严重灾害。当治理难度超越了人们的能力极限,便引发治河河神信仰的产生。从景泰二年起,突破了明太祖神灵至上、不能加封的原则,首次加封河神为“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继而建祠;到弘治七年,由明孝宗赐额建“昭应”庙;到天启六年,第二次加封河神为“护国济运龙王通济元帅”,河神遂演变为含有部分人格化因素的自然神形态。从本质上讲,明代的治河河神是民间神向国家神的上升和转换,具有极强的功利性,有别于传统、例行的河渎祭祀,同时河神封号的演变和祠庙的修建也是明代黄河严重灾害发生的时段坐标。

关键词:明代;黄河治理;河神信仰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由于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的分离,明代江南地区的粮食和其他物资须借助运河输送到北京,保证运河畅通便成为国家治理黄河的前提,因此黄河的分流、堵筑以及堤防修建并非按黄河自身的规律进行,这便酿成黄河下游的严重灾害。当治理难度超越了人们的能力极限,便引发治河河神信仰的产生。从景泰二年起,突破了明太祖神灵至上、不能加封的原则,首次加封河神为“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继而建祠;到弘治七年,由明孝宗赐额建“昭应”庙;到天启六年,第二次加封河神为“护国济运龙王通济元帅”,河神遂演变为含有部分人格化因素的自然神形态。从本质上讲,明代的治河河神是民间神向国家神的上升和转换,具有极强的功利性,有别于传统、例行的河渎祭祀,同时河神封号的演变和祠庙的修建也是明代黄河严重灾害发生的时段坐标。

  【关 键 词】明代 黄河治理 河神信仰

  【作者简介】牛建强,历史学博士,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有关黄河灾害及其治理的研究,岑仲勉《黄河变迁史》①第13节、徐福龄《黄河水利史述要》②第8章皆有集中论述;另有代表性论文,如姚汉源的《明代山东、河南的借黄行运——济宁西河及沙颍运道》和《明代的引黄济运》③等。上述论著或因论题侧重不同,对黄河治理与治河河神信仰关系皆未涉及。笔者利用新材料,在相对细致勾勒黄河治理相关史实的基础上,对有别于传统河神祭祀的明代治河河神信仰做了系统探讨。明代治河河神信仰是黄河治理史上值得重视的特殊精神现象,既反映了当时在河道治理过程中面临技术困境背景下民间信仰向官方祭祀的过渡,同时也是黄河严重灾害的时段坐标。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明代黄河灾害之表现

  从华北平原地质年代的构造和黄河灌溉、水运等利用角度来讲,黄河是条利河,然从具体历史时段对具体地域的破坏而言,它又是条令人恐惧的害河。明成化末年丘浚的议论颇具代表性。他说,“天地间利于民者莫大乎水,害于民者亦莫大于水”。“中国四大水,惟河之来为最远,其为害亦最大”。“自汉以来,屡为中国害”。“今日为中原民害之大者,莫甚于河”。由于黄河源远流长,所经地域广大,不少支流汇入其中,加上它穿越黄土高原,水体浑浊且携带大量泥沙,至下游时便沉积并抬升河床,自然就在中原地区酿成决溢灾害。他还从预防角度讲,旱灾和涝灾只要“先事为备”,防患在前,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而大河、大海就不同了,因其破坏力强大,一旦遭际,人力则相形见绌,所谓“若夫河海之患,则有非人力所能为者矣”④。对黄河的这一看法其实并不始于明代,在宋、元时期即已出现,这是与当时黄河危害不断加重的情形相联系的。自北宋仁宗时起,黄河从较早的河道南徙,形成二支,其南派由南清河(即徐州至邳州一线运河,所谓泗沂故道)入淮。到金、元时,形成了黄河大致在今河南东北部和山东西南部范围内滚动的格局,给这一地区带来灾难和破坏,以致当时人发出“今河之害可谓大矣”、“河之为中国患久矣”⑤的感叹。明代河患变得愈形剧烈的因素较为复杂,除了自然因素外,作为人为因素的治河方略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

  1.黄河灾害的自然因素

  河南东部和山东西南部成为黄河泛滥的主要区域,这有地貌等方面的自然因素。黄河自孟津以降,地势平衍,河面展阔,流速减缓,河床淤垫,加上土质疏松,堤防极易溃决。元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十一月,河北河南道廉访司就曾言:

  大抵黄河伏槽之时,水势似缓,观之不足为害。一遇霖潦,湍浪迅猛。自孟津以东,土性疏薄,兼带沙卤,又失导泄之方,崩溃决溢可翘足而待⑥。明景泰六年(1455年),被委以治理张秋决口重任的徐有贞曾说:

  河自雍而豫,出险固而之夷斥,其水之势既肆。又由豫而兖,土益疏,水益肆⑦。万历十六年(1588年)二月,工部在复议工科都给事中常居敬和河南抚按的集议时奏道:

  黄河为患自古已然,而治河之难中州为甚。何也?其地沙壅土疏,修筑既难。平原多旷,一望千里,无崇山复岭之束,独恃卷扫[埽]以列防自为悍蔽,故功难就而费亦滋⑧。稍后,曾4次受命治水并有27年治河经历的潘季驯也在一份奏疏中说:

  黄河防御甚难,而中州为尤难。盖河自昆仑,历关陕以至河南,则伊、洛、渭、沁谓[诸]水合焉。水愈多,势愈盛。而自三门、七律[津]以下,地皆浮沙,最易汕刷。故自汉迄今,东冲西决,未有不始自河南者也⑨。

  众口一词,可见平缓地势确实是中原地区屡遭河患的重要因素。在如此区域内,即使黄河不发生决口之事,若连续霖雨,也会积水成湖,引发内涝;若是碰上数十年一遇的大水年份,黄河河道的溃决就难以避免了。

  2.黄河治理中漕运与治河间的纠结

  元时,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江南地区乃是京师粮食的依赖之地。“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⑩。元初,南方物资北运采用的是陆运和河运联运的方式,即“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封丘县中滦旱站(11),陆运至淇门,入御河(即卫河),以达于京”。不过,由于元朝的开拓性格以及海运成本低廉和每次运载数量庞大等优势,海运渐成为主导的运输方式,“终元之世,海运不罢”。到了元末,海上漂溺损失和海口沙壅迫使朝廷寻求内河漕运的新途径。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开凿会通河,只是“河道初开,岸狭水浅,不能负重载,每岁运不过数十万石,不若海运之多也”(12)。

  明代经济上对江南地区的依赖程度较元远为过之。明初,起先是出于防御北方蒙古势力对北边威胁的需要;稍后到了永乐十四年(1416年),因政治中心北移,漕粮等物资皆需从南方调集,以苏州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的赋税成为国家的命脉。明前期有人道,“苏,畿内重郡也,粮赋居天下之半。国用所需,多于苏焉取之”(13)。到了明后期,这种看法更成通识,如云“国家定鼎金台(指北京),官饩、军饷仰给东南,岁输粟四百万石”(14)。“国家都燕,西北地皆硗瘠,财赋不得不仰给东南”(15)。这些议论充分道出了江南地区对京师北京的价值和意义。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河南原武县黄河决口,流向东北方向,漫过山东安山湖,致使会通河(自济宁到临清运河的称谓)淤塞,漕运功能丧失。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改北平为北京,因运河淤阻,物资北运只得采用类似于元初的河运和陆运结合的联运模式:先是由江浮淮,通过黄河南支(即南直颍州→河南陈州→中牟县),经黄河混流区(荥泽县和原武县)运抵阳武县或者新乡县的八柳树,经陆路运至卫辉,在淇口入卫河,然后运抵北京。在山东境内似也存在着陆运的方式,共设八处递运所,“每所用民丁三千、车二百余辆”用以转输(16)。此时,海运仍是主要的运输方式(17),而会通河和卫河只是“以浅船相兼转运”(18),但“海险陆费,耗财溺舟,不可胜数,官民皆畏之”(19)。在这种大背景下,山东济宁州同知潘叔正说,会通河长450余里,而其淤塞河段只有三分之一,“浚而通之,非惟山东之民免转输之劳,实国家无穷之利”(20)。在工部尚书宋礼和都督周长考察后,永乐九年(1411年)二月兴工。命刑部侍郎金纯先后征发山东、徐州以及应天、镇江等地民丁共十余万人开浚(21),八月完工。会通河开浚后不久,到了永乐十三年(1415年)便下令停罢海运,这样漕粮等物资的北运从根本上说进入了依赖运河的时代,运河作为沟通南北物资通道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凸显出来。弘治时倪岳曾说:

  我国家建都北京,上而宗庙、朝廷之奉,下而百官、万姓之给,皆漕于东南,借运河一水以达京师,故河堤决则运舟阻,运舟阻则上供缺,军国之计奚赖焉?圣天子之所以注意者在是,群工之所以建议者在是,固亦宜然哉(22)。弘治六年(1493年)十二月,河南巡按涂升也有类似议论:

  河之为患,或决而南则其患在河南,或决而北则其患在山东……今京师在北,专借会通一河漕东南之粟,以供军国之需。若河决而北则漕河受患,其害有不可胜言者(23)。

  我们还可以从当时运输繁忙的景象中感受到运河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所担负的重要使命。在山东济宁州城东南五十步左右的运道上,有名为“会源”的重要闸门,元时已建,明初相沿,改称“天井闸”。正统十三年(1448年)左右,陈文在一篇碑记中记载了舟楫通过该闸时的情形:“凡江浙、江西、两广、八闽、湖广、云南、贵州及江南直隶苏松、常镇、扬淮、太平、宁国诸郡军卫、有司岁时贡赋之物,道此闸趋京师。往来舟楫,日不下千百。”(24)既然运河对国家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那么对其无条件地加以保障自然就成为铁律。这里讲的是国家存在与运河的关系,即运河关乎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

  还有一层与此相关且是同样重要的关系,乃是黄河和运河的关系。“漕为天下重务,而其通塞恒视乎河。河安则漕安,河变则漕危。漕之安危,国计民生系焉”(25)。也即是说,黄河的通塞和安危关系着运河的通塞和安危。

  由于北方政治中心对南方经济中心的依赖,明代江南地区粮食等物资须通过运河输送。为了保证运道的畅通,黄河治理常常不能按照客观的步骤和计划实施,这样必然导致黄河治理路径的畸形,从而加重下游地区黄河灾害的范围和程度。诚如《山居赘论》的作者所云,“大河东,则会通河废;会通河不废,则大河不可得而东,两者不并立矣。此终明之世大河所以屡决而东,终抑之使南也与”(26)。这是严重困扰黄河正常治理的人为因素。

  通过明代黄河变迁资料的排比和综合分析,大体可以获知:在明初洪武至弘治之前,黄河在下游的南、中、北三个分支一直并存着。每个分支在不同年份因其水量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变化,也因水量和泥沙淤积量的变化而导致流经路线的迁移,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在这个阶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从荥泽→新乡南部→胙城和延津之间→长垣的北支和从荥泽→中牟→项城的南支的水量是丰盈的。而从原武、阳武→祥符的中支不是经兰阳、仪封和考城一线东流,而是从开封东南附近便南折入淮了。这样相对混乱的水网是元末紊乱水系的继续和恶化。这即是明前期黄河下游水系的基本状况。基于这种水系状况,当时欲实现漕运安全畅通的目标,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人们隐约意识到,豫东和鲁西之间南高北下,故河道决后通常北流,破坏运道。早在元代即有如此看法。元贞元年(1295年)秋,河决蒲口(在今杞县境),元成宗命廉访使尚文相度形势,为久利之策。尚氏发现:

  河自陈留抵睢,东西百余里,南岸视水高六七尺或四五尺;北岸故堤,水视田高三四尺。南高北下,堤安得不坏、安得不北哉?为今之计,河北郡县宜顺水性筑长堤以御泛滥;河南退滩以为业,归德、徐、邳之民任择所便,避其冲突,不然河北桑田尽为鱼鳖之区矣(27)。在他看来,从陈留县到睢州的黄河河段,南岸比水面高六七尺或四五尺,而水面又比北岸田地高三四尺,这样累计起来,南岸比北岸整体高出八九尺,甚至更多。所以,他建议黄河以北郡县注意修筑堤防,以免沦为鱼鳖之区。

  弘治六年(1493年)十月,河道总理刘大夏在上奏中道,河南、山东和南直接壤区域,“西南高阜,东北低下。黄河大势,日渐东注。究其下流,俱妨运道”(28)。次年九月,礼科给事中孙孺也提出过类似看法。不过,他认为南高北低的情况非始于明初,而是到了成化年间才出现的:

  黄河自国初以来,虽迁徙不常,然其势北高南下。至成化间,始南高而北下,以至贻今日之患(29)。

  孙氏的解释倒是隐含了一种变化和转化的思想。其实,黄河迁移的这种情况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这和它富含泥沙的特性是联系的。由于河南境内分流过多,导致水速减缓,最易淤积,经过一个阶段,流经区域的地表就会抬升,从而发生河道朝较低方向滚动的现象。

  为了保证山东境内的运河不被冲决,当时惯常的做法是,或在豫东地区的黄河北岸筑堤,逼河南流;或在河道冲决时为了及时堵塞,在稍微靠上的河南境内河段开凿支河,表现出不兼顾漕河与黄河、不兼顾上段和下段河道的严重弊病,这样就使豫东和鲁西南的一些地方成了汪洋之区。

  在黄河北岸筑堤逼河南下是保漕而抑黄的最赤裸的表现。弘治七年十月到次年二月,在堵塞河南诸决口时,唯有黄陵冈屡合屡决,最难堵塞。为防以后溃决,“特筑堤三重以护之。其高各七丈,厚半之”(30)。并“筑长堤,起胙城,历东明、长垣,抵徐州,亘三百六十里”(31)。嘉靖十三年(1534年)左右,仪封人郭维藩(正德六年进士)在《观河涨歌》诗中特别提到,“军储漕挽须运河,无令此水北胜波。千谋万虑驱南向,数城不惜随漩涡”(32)。为保护运河,驱使黄河南向,不惜牺牲他处利益,虽说不是明言的国策,但至少也是朝廷默许的。如时人有言,“国家都燕,挽江南之粟,上下咸寄命焉”。“粟至稍后,举国困惫”,而“一邑一郡之灾不暇恤矣”(33)。弘治六年二月,孝宗任命刘大夏全面强固运河时,给他的敕命中有段话说得最为露骨:“古人治河,只是除民之害。今日治河,乃是恐妨运道,致误国计。”(34)这种只管运河而无视黄河的偏颇思路决定了当时的黄河治理不可能兼顾两者、综合地和客观地施治。从发生在弘治七年的一个极端事件中也能清楚地看出这种政策的危害性。该年十月,在堵塞仪封县黄陵冈决口后,山东委官派民夫在贾鲁河北岸构筑大堤,当地的“河南之民不欲黄河入境,但见山东委官往彼增筑贾鲁堤,即谋欲杀之”,以致惊动了明孝宗。孝宗命工部会同其他部门商议,认为,河南之民阻筑河堤,河南巡抚等官应严行禁约,“该管有司不行禁止者,一体治以重罪”(35)。在这种绝对命令之下,地方利益只有牺牲的资格了。

  保漕而抑黄的另一表现是,在治理中目光短浅,只顾及黄、运河重叠的河段,而不考虑作为稍上段的河南。自刘大夏弘治七年治理后,归德至徐州段黄河经历短暂稳定后开始向北摆动。继弘治十八年(1505年)、正德三年(1508年)两次北移后,正德四年六月又北徙120里,在沛县飞云桥进入漕河。因山东单县至南直丰县间的河道狭窄,无法容纳过多水量,致使河水横流,泥沙停滞,造成“故道淤塞”,个别地方甚至“两岸相对阔百余里”,上游来水严重受阻,宣泄不畅,泛滥范围上移,又造成稍微靠上的豫东段新的决口(36)。到了嘉靖年间,这一带依然如此,“漫流平地,无渠可归。深者不过数尺,浅则尺余耳”(37)。人们一般认为,河南段与运河不直接相关,不会有何威胁,因而往往受到忽视。万历六年(1578年)八月,富有卓见的潘季驯曾提出开复河南归德府新集至徐州间250里的黄河故道,但因工程浩大、花费颇巨终被否决(38)。直到万历十六年他第四次治河时对此仍耿耿于怀,提出强烈批评:

  黄河并合汴、沁诸水,万里湍流,势若奔马,陡然遇浅,形如槛限,其性必怒,奔溃决裂之祸,臣恐不在徐、邳,而在河南、山东也。缘非运道经行之处,耳目所不及见,人遂以为无虞,而岂知水从上源决出,运道必伤,往年黄陵冈、孙家渡、赵皮寨之故辙可鉴乎(39)。潘季驯所批评的这一狭隘的视野也是黄河不能得到较好治理的根源之一。

  尚需特别指出的是,明代治河理念和与此相关的技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明前期,因尚未摸索到对付黄河携带大量泥沙的较好办法,一味开挖支河或疏浚河道成为当时的常见做法。如弘治七年(1494年)下半年,为了堵塞山东境内运河旁的张秋堤决口和河南境内的荆隆口、黄陵冈等决口,“凿荥泽孙家渡河道七十余里、浚祥符四府营淤河二十余里以达淮,疏贾鲁旧河四十余里由曹县梁靖口出徐州运河”(40)。嘉靖七年(1528年),在开封府兰阳县治北三里、黄河南岸的赵皮寨开挖支河,南下宁陵,至亳入涡,以分水势。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在兰阳县治北十里的李景高口开挖支河,东达丁家道口,至徐入淮,以分水势(41)。其结果仍是不旋踵又淤,造成河道屡决的危害。又如,弘治七年,为配合荆隆口等决口的堵筑,河道总理刘大夏让河南布政司右参议张鼐和右参政朱瑄督兵民七千人,从开封府郑州荥泽县孙家渡开河,南流朱仙镇、项城县入淮,以分杀水势。可是,次年河道便“渐壅弗泄”,“奔流横溃”(42),可见河道壅淤速度之快。这种消极的做法在当时治河的过程中收效甚微,危害甚大。诚如嘉靖十二年(1533年)初崔铣所评论的,“夫浚故道、分横流而后安,舍是无策矣。然沙积地高,导然后塞;升沙并岸,水至复然,万人之功付于乌有”(43)。从总体上看,这种表面上看颇合情理的治河思路是当时治河理念和技术的表现。只是到了万历时期,潘季驯提出“修堤束水、使之归槽、用水刷沙、以水攻水”相对成熟的思路后,通过修筑缕堤、遥堤和与之辅助的月堤、格堤的手段,找到了相对科学的治理途径,使随修随淤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44)。

  第二个难题是:山东境内运河河段东侧山地的泉流微细,张秋、沙湾水量不足;在南直运河段的徐州、吕梁二洪缺乏水源,也常枯水,不能满足运河运输正常所需。为了解决运河的水源问题,开挖或利用河南境内黄河支流在明前期是惯常的做法。而这样则导致了水系紊乱、支流淤浅、在大水来临时无法吞纳而致溃决横流的现象。如宣德十年(1435年)九月,攒运粮储总兵官和各处巡抚以及廷臣举行会议,讨论次年即正统元年的合行事宜,其中一款道:“沙湾、张秋运河,旧引黄河支流自金龙口入焉。今年久沙聚,河水壅塞,而运河几绝,宜加疏凿。”(45)从这则材料知,在宣德十年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沙湾至张秋的运河用水是从流经封丘县金龙口(即荆隆口)的黄河支河引去的,由于年久沙积,引河壅塞,无法正常给运河供水,所以政府才决定把这段河道的疏通列入正统元年的工作计划。景泰六年(1455年),徐有贞堵塞了沙湾决口后,“犹于开封金龙口、桶(铜)瓦厢开渠三十里,引黄河水东北入漕河以济运”(46)。而这却为弘治二年(1489年)荆隆口河决埋下了隐患。

  徐州、吕梁二洪,在正统时也“皆分黄河水以通舟楫”,其分水处在开封府祥符县泰(太)黄寺和陈留县东北35里的巴河,也因“年久淤塞,水脉微细”。正统十二年(1447年)冬,都督同知武兴曾奏请疏浚,“以冬寒土坚而止”。次年二月,他再次奏请,于是命有司发军夫疏浚(47)。这段自祥符县通往徐州的支河被河南巡抚王暹称为“小黄河”。正统十三年六月,黄河泛涨,北支“从黑洋山后径趋沙湾入海”,一部分入南支。中支水量减少,所谓“小黄河”的水量因而受到影响,“岸高水低,随浚随塞,以是徐州之南不得饱水”。景泰二年(1451年)七月,河南巡抚王暹不得不遵圣谕,“自黑洋山东南直至徐州,督同河南三司疏浚”(48),以保证徐州段运河的用水。景泰四年八月,河南巡按张澜又上奏:原在开封府原武县的黄河东岸开有二河,与黑洋山旧河道的下游相合,以供应徐、吕二洪用水。自河决而北后,新开的二河淤塞不通,“恐徐、吕乏水,有妨漕运”,请求在黑洋山北面的黄河迂回处开一缺口,改挑一河,以接旧道,用灌徐、吕。据其估算,大约需工二万人,一个月可以完成。得到允准(49)。看来景泰二年王暹负责疏浚的黑洋山至徐州的河道并未完成,所以才有后来张澜的上奏。景泰六年八月,管河主事李蕃上奏:初因徐、吕二洪水浅,曾从阳武县东南30里的脾沙冈凿引黄河水以通舟楫;近又发现在封丘县新集等处起夫浚河,分脾沙冈的外水以济沙湾。他反对分水以济沙湾的做法,认为“脾沙冈水微细,不能兼济二处,恐沙湾得水,而徐、吕干涸。得一失一,非计之善”(50)。从这则材料知,景泰六年已实现了从阳武县境内开凿支河以供给南直徐州的用水,但山东境内的张秋运河用水也希望从这条支河得到补给。脾沙冈应是从阳武县黑洋山到徐州这条支流的起点,而这条支流已为此后天顺五年(1461年)七月开封城的溃决埋下了祸根。

  “既赖河以利舟楫,亦恐其遂啮漕渠”(51)。漕运既依赖黄河之水,又恐惧黄河冲决,这是对矛盾,有点类似饮鸩止渴的做法。黄河决口造成运河淤塞只是黄河下游灾害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这点往往被人们忽略)则是由上述畸形治河方略造成的对包括河南省会开封在内的豫东地区屡屡被黄河冲决的灾难。此前人们习惯认为,黄河在豫东地区的多次决口只是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而研究提醒我们,当时国家根本不可能更改的错误政策应该承担重要责任。这种无数次冲决、堵筑、开凿、疏浚的结果,逐渐塑造了今日豫东和鲁西南地区的地貌和水生态环境格局,而明代前期则是豫东平原生态系构造过程的重要阶段。

  3.弘治以后豫东地区始成黄河泛滥之区

  弘治八年(1495年)后,因开封府所属封丘县荆隆口、兰阳县铜瓦厢等决口的堵筑以及从祥符县于家店到归德州虞城县一线黄河北岸两重堤防的构建,黄河决溢范围开始在豫东和鲁西南一带游移,此前河患未甚的兰阳、仪封、考城、归德、虞城等州县逐渐成为严重泛滥的区域,“其筑堤、卷埽、浚浅、疏塞,殆无旷岁。而送往迎来、遣官差吏亦无遗力矣”(52)。如兰阳县,“弘治初,自东山刘公大夏塞黄陵口以筑巨坝,然后吾邑之地河役滋兴,丁夫签派洊至,而民无余力矣。迩来设法招募,阳为顾役,而实驱之”(53)。这一转折点对河南如此,对山东也是如此。犹诉讼之两造,一方受损,而另方获益。如《万历兖州府志》所说,“弘治初年,(鲁西南十一州县)屡被河水冲决,运道为梗。自金龙口、黄陵冈筑塞以来,黄流阻绝,郓(郓城县)、定(定陶县)等州、县俱各安居食力,有乐土之风”(54)。这种情形只是相对的,其实山东南部地区也未能幸免。在正德、嘉靖时期,和河南归德府的情形一样,山东曹县、单县到南直丰县、沛县之间的广大地区都是黄河泛滥的重灾区。如从弘治中期到正德初年,黄河河道不断北徙,正德四年(1509年)六月从南直沛县的飞云桥入漕。河道不断滚动,造成泥沙大量淤积,使这一带河水浅涩、河道甚阔,影响了上游来水的宣泄,从而造成更大范围的决口和泛滥。继考城县黄陵冈决口后,曹县的梁靖口又决,从曹县到丰县之间,“田庐实多淹没”,“人畜死者、房屋冲塌者甚众”(55)。

  弘治之后,豫东州县护城堤防开始修筑和不断加固。弘治六年(1493年),兰阳县始筑护城堤,周长六里,高五尺,宽七尺;设四郭门,并在上面筑墙。正德五年(1510年)七月,河水溢,围兰阳县(今兰考县西部),护城堤几溃(56)。嘉靖二年(1523年),加固护城堤和堤墙。嘉靖十二年(1533年),增宽、增高护城堤,至高一丈二尺,宽二丈五尺;并在堤上重新筑墙(57)。保护县城的护城堤不断升级,表明河患加重的趋向。嘉靖中期所修《兰阳县志》记述了当时洪水肆虐的情形,“吾邑重承其害,崩我土地,决我城郭,溺我人畜,倾圮我墙屋,淹没我禾稼,为患有不可胜言者矣”(58)。其东邻仪封县的情况也与之相同。仪封人郭维藩在给总河刘天和(嘉靖十三年闰二月至嘉靖十四年九月任)的《观河涨歌》中表达了遭受河决的苦难,兹节引如下:

  中原土性疏更弱,孟津东下恣喷薄。角亢之野四十城,十城九城遭其虐(开封府境属角、亢分野,河自孟津入府境,始为大患)。仪封为邑当下流,三河包络如小洲(邑境内大河并二挑河在焉)。南北东西接水涯,村落时时集鹳鸥。顷来河涨疑海势,树杪悬沙注平地。没禾杀木未须言,决墓浮棺苦作祟。须臾四野即江湖,村墟漂荡人号呼。浮尸随浪委丛树,怪蛟争食切长。绝[数]日怀[坏]城来往绝,无食无薪忧惙惙。城中万命悬一堤,人家咫尺邻鱼鳖。军储漕挽须运河,无令此水北胜波。千谋万虑驱南向,数城不惜随漩涡。皇仁如天重物命,匹夫匹妇安常性。九重万里应未知,忍使无辜堕陷阱(59)?

  黄河灾害在该区不断趋重的情况,还可从豫东地区普遍添设管河官员和朝廷固定设置总理河道官员一职的侧面窥出。为了有效地应对河患和保证组织上的得力,设置各个层次的管理专员势在必行。在省级层面,设置专门的治河官员。弘治八年(1495年)二月,张秋筑塞工毕后行赏,河南布政司参议张鼐升为按察司副使,“专治河道”(60),表明河南开始出现专门负责治河的省级官员。为方便管河道副使查勘河堤工程和及时处理河务,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在兰阳县西北的铜瓦厢建造管河宪副衙门,即按察河道分司(61)。在跨地区协调层面,正德四年(1509年)设置总理河道衙门,驻扎济宁。将衙署设在济宁恐怕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距鲁西南黄河泛区较近,二是“凡漕、河事,悉听总河区处”(62),治河、漕运同为其工作侧重。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将其设在运河边上了,这也反映出国家重漕轻河的一贯思路。不管其重点在漕运上还是治河上,总河一职在弘治后不久即出现表明黄河问题的严重和朝廷对此的关切。后来,随着治河思路的变化,人们对总河一职的弱点也有了深入认识:与巡抚责任关系不明,意见抵牾,推诿卸责;总河位处下游,不能快捷应对上游和大范围内瞬间出现的河患。对此,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南直巡按姜璧即指出,总河“驻扎济宁,而南北直隶、河南、山东皆为统辖之地”,“然延袤五六千里之间,足不及遍,目不及睹。形势要害,东西南北,俱若梦寐,岂能遥制”?因此建议撤销总河。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年)十一月,河南巡按王世扬对总河一职的存在虽未全然否定,但基于“河流虽经数省,乃所经于中州者实则居半”和河南巡抚“利害之切,见闻之近”(63)、“驻扎河干,未决先防,随决即塞,且与管河各官群聚一城,面相可否,无烦文檄,不费日时”的优势,主张扩大河南巡抚权限,在敕书内增加“兼理河道”内容,以弥补总河之不逮(64)。这则当属另外一个问题了,在此暂不讨论。在府级层面,增设管河通判或同知。弘治九年(1496年)十月,户部会议巡抚所奏事宜后,提议增设开封府管河通判一员(65)。正德十一年(1516年)五月,总理河道赵璜建议,把开封府同知中的一员变换功用,“专理河道”(66)。管河同知衙门设在府属兰阳县。据载,“嘉靖元年,总理(河道)者题奏,添设开封府管河官衙门于县内,凡河道事务于此听处焉”。嘉靖二年(1523年),兰阳县知县邓鋐(正德十五年任)负责建署,位置在县预备仓西的旧养济院地。嘉靖三年,首任管河同知赵华赴任,继任者有桑仟、潘国臣、王景明、王诏、杨煦、张完等人(67)。根据万历十三年纂修的《开封府志》载,当时开封府职官的设置中只有2名同知,且题名中皆有上面开列的治河同知的名字(68)。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年底,在潘季驯第四次担任总理河道期间,认为“河南实运道上流,关系甚重”,因而注意上、下河段的综合治理,并对与徐州段直接相关的河南段黄河的防护给予了颇多关注。他亲自考察,看到河南境内几乎所有的危险河段都在开封府境内,“歧分两岸,延袤千里”,险要颇多,而管河同知却只有一员,“平时修守已难周遍,若遇河涨风涛,两岸相隔,顾此失彼”,于是接受河南管河道和分守、分巡大梁道官员的合议意见,奏请依照淮安府和兖州府各设二员管河同知的事例为开封添设一员,驻扎黄河北岸的封丘县荆隆口,“专管河务”,兼理捕务。得到允准(69)。在县级层面增设管河主簿。如弘治年间,兰阳县添设主簿一员,“专治河事”(70)。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复设兰阳、封丘、仪封、夏邑等县管河主簿各一员(71)。

  上述诸处皆属于开封府的范围,皆系豫东之地,说明自弘治以后,黄河及其灾害开始和豫东地区产生紧密的关联,不得不设置各类专门的管河官员以处理和应对与河道相关的事务。

  4.直接性和次生性黄河灾害的呈现

  就明代黄河造成的灾害而言,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或说是次生性的。黄河决溢,田地淹没,庐舍冲毁,人畜伤亡,这些皆属于直接性的灾害。如正统十三年(1448年),发生了自明初以来罕见的大水,黄河河道分为两支,分别于北面的卫辉府新乡县八柳树和南面的开封府荥泽县境内决口。前者朝东北方向直冲山东沙湾运河;后者漫流附近的原武县后,朝东、南两个方向的更大区域蔓延,淹没的州县包括祥符、通许、太康、陈州、尉氏、扶沟、西华、商水和项城等,“没田数十万顷”(72)。灾害持续久,波及范围广,给开封府的广大地区造成了严重破坏。

  荥泽县和原武县地处黄河分岔处,常遭河决之苦。天顺元年(1457年)六月到十月,“天雨连绵,黄河泛滥,田禾俱被淹没”(73)。成化十三年(1477年)初春又发生了“黄河水溢”事件,“淹没民居,弥漫田野”,到四月春耕时积水尚未消退,百姓“不得播种”。在这青黄不接之时,河南巡抚张瑄不得不请求将上纳的王府禄米改做赈恤被灾军民之用(74)。

  河南省城开封是黄河下游泛滥区域内唯一的省城。作为地域政治中心,加上其为皇族周王的藩府所在,对于黄河灾害的防护更加重视,比如建有较高规格的护城堤和坚固城池,还有数量不少的军队可以随时调集,可它在天顺五年(1461年)七月初却遭受了黄河冲决后的灭顶之灾。该年六月底,霖雨不停,黄河溢涨。到七月初四日,河决土城,人们赶紧筑塞5个城门。至初六日(一说初九日),砖城北门溃决,水入城中。据河南巡按陈璧(天顺五年任)奏,“城中稍低之处水深丈余,官舍民居漂没过半,公帑私积荡然一空。周府宫眷并臣等各乘舟筏,避于城外高处”。尽管邻近州县也多率舟筏来救,“然死者已不可胜纪”(75)。

  黄河灾害有时还成为迫使州县治所迁移的直接原因,反映了灾害的烈度。如仪封县(今兰考县东部)县治原在沙沟村西、鬼张营东,因圮于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知县于敬祖将县治改迁到西南15里的通安乡白楼村(76)。大约在正统十三年(1448年),黄河在原武县和新乡县一带决口后,直奔山东张秋,中间穿过山东东昌府濮州(今河南范县南),结果濮州州治被淹,直到景泰七年(1456年)七月情况稍有好转时方才徙至王村(77)。正统十三年决口漫流范围广大,南支、北支交汇处犹如汪洋,直到五年后的景泰四年(1453年),北自黑洋山界、南到陈桥铺界相去50里的区域依然浸泡在水中。原武县治也未能幸免,城垣和学舍俱皆沦没。“男欲耕而无高燥之地,女欲织而无蚕桑之所。束手愁叹,坐待其毙”(78)。后在河南巡抚王暹的奏请下,县治迁到十里外“地颇高爽”的古卷县旧址(79)。出于同样原因,西华县治因地处卑洼,“累遭水害”,在得到上方同意后,景泰三年徙建于高阜之地(80)。成化十五年(1479年)正月,为“避黄河水患”,荥泽县治迁到了北丁铺(81)。弘治十五年(1502年)六月,黄河决口,归德州(今商丘)治所遭到严重破坏。河水“流入沙河堤,积与城平。自女墙灌入,公私廨舍屋庐荡然无遗,人民溺死无算”(82)。城墙大部圮坏,只有西、南两面“尚存其址”。正德六年(1511年),经河南抚、按会奏,迁移到稍北的“城北高地”(83)。上述县治或州治的迁移,都是在黄河大水逼临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有些城址在遭受毁坏后6年或9年才重新修建,这固然与水灾未彻底平复有关,但迁移时所伴随的大量公私建筑、街道等设施建设所需浩大费用筹措的艰难,恐怕是主要原因。

  至于次生性灾害也有多种,如国家为堵筑决口和加固堤防投入了大量资金,百姓被征发筑堤、疏浚,有时田庐淹没了还要承担赋税等。嘉靖时兰阳县知县李应虞在诗中道:“千金卷埽徒为尔,万里奔泻可奈何?”县人许廷弼(正德三年进士)用同韵和道:“国赋岁修诚费矣,土民时役奈如何?”(84)这些诗句皆道出了国家治理河道的庞大财政投入情况。每项大的堵决工程过后,则有为奏销而开列的庞大的物料和用工清单。兹就修筑堤防的夫役征发情况略举几例。永乐九年(1411年)前后,开封境内“河水累岁为患,修筑堤防,民用困毙”,然仍不解决根本问题,终致“河决,坏民田庐益甚”。事闻,朝廷派遣工部侍郎张信前往考察。经过访查获知,从祥符县鱼王口至封丘县中滦有段长达20余里的旧黄河,“岸与今河面平”,若疏浚后“俾循故道,则水势可杀”,并绘图上进。于是,诏发河南民丁,命兴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蒋廷瓒率运木夫与侍郎金纯一道相度开浚。这一工程因与当时开挖的会通河相通,且同时施工,故命督工开凿会通河的工部尚书宋礼兼理(85)。六月动工,月余而毕,役使民丁十一万零四百多人(86)。其他大的工程,役用夫力莫不在一二十万人之上,小的工程也常达数万人。征用夫力是沿河百姓最为沉重的负担之一。特别是在豫东地区,由于问题的恶性循环,黄河渐成习惯性决溢现象,筑堤出夫随而成为经常性的负担。弘治八年(1495年)八月兵部尚书马文升曾云,“今天下之民,河南者因黄河迁徙不常,岁起夫五六万”,“逐年挑塞以为常”(87)。再如,正德十年(1515年)六月,赵璜由山东巡抚升为工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总理河道。次年三月,他曾作《次壁间韵》律诗一首:

  汴水西头几度过,忧民恨不为吞河。

  当春膏雨年年少,障日妖霾处处多。

  望极阆瀛空有梦,缘疏诗酒幸无魔。

  苍生岂独黄河害,不尽疏排奈如何?并为诗作注道:“修河不易事也,乃以属予,非其才矣。既承上命,敢不勉为之?于是浚南渠、增北堤、塞下流决口,往来汴水之上,岁至再三。时经春不雨,连日风霾,问其民则病于征求者十室而九,为之恻然。兹作盖有所激耳。”(88)除了黄河之害和被征筑堤外,百姓无有收成,还要负担赋税。

  黄河决溢,庄稼无收,比较廉明的官员上疏为百姓求免(89),而事实上依然征比的情形却不时发生。如弘治六年闰五月,北直巡按曹风奏道:

  近者南、北直隶及河南地方俱被灾伤,州县申报,所司不与准理,催征如故。臣自今岁二月过山东,抵凤阳等处,见饥民流移者众,可为痛心。然当此荒旱之时,又修理黄河,劳费甚巨,未即成功,乃可忧之大者。乞谕被伤处所,量减赋税,仍命工部会议,暂停修河工役(90)。这里反映的是百姓处于灾伤之中,赋税未减而河工照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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