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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未必利于成果转化
2015年09月21日 10:04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宋河发 字号

内容摘要:前不久,全国人大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简称《转化法》)规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50%,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获得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

关键词:重奖;科技成果转化;报酬;奖励;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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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全国人大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简称《转化法》)规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50%,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获得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该规定将极大地激发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但由于上不封顶,一些地方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的比例提高到70%,甚至提高到95%。

  实践证明,过高的奖励报酬比例不见得就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反而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

  一是会导致科研人员不安心研究。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是科研,高回报比例会引起部分科研人员不安心科研,而转向从事转化工作。此外,调研发现,一些已出台高奖励报酬比例的省份,并没有显著提高成果转化率。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要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政策显示,成果完成人、完成人所在院系或研究所和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收益应各占三分之一左右。为防止科研人员不安心科研教学工作,美国法律和许多公立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政策还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每年收益不能超过15万美元。

  二是会影响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长期以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比例偏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创新人才和向社会提供知识,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具有公益性和正外部性的科技问题,提供原始创新和重大集成创新成果等。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只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副产品。

  三是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目前,美、日、欧大多数应用型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建立了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转移公司,普遍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基金三个功能。我国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等的经验也证明,具有高水平人才团队的技术转移机构是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只支持个人而非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将会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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