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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网络电视须配节目审查人员 未配者或被罚3万
2015年06月11日 13:5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字号

内容摘要: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节目;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电视;国务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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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否则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这意味着互联网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时政视听新闻节目应为“官方”出品

  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七大基本条件,其中包括要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资金和相关资源;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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