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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科举舞弊
2015年06月10日 14: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叶楚炎 字号

内容摘要: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的地位日益显著,整个社会由此成为“科举社会”。与此相对应,较之前代,科举制度本身也更为严格和细密,这尤其体现在对于科举舞弊的限制上,有时甚至达到了严苛的地步。

关键词:舞弊;科举;通俗小说;小说;考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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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的地位日益显著,整个社会由此成为“科举社会”。与此相对应,较之前代,科举制度本身也更为严格和细密,这尤其体现在对于科举舞弊的限制上,有时甚至达到了严苛的地步。明清的科举考试实行一整套极为严密的防范舞弊措施,例如考官在阅卷之前,考卷要经历弥封、誊录、对读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对每个有可能出问题的环节,都从制度上尽力加以防范。但即便如此,明清两代的科举舞弊案件仍是屡见不鲜。

  这些不仅体现在明清两代人的各种记述中,也显现在明清之际的士人抒发在文学作品中的各种牢骚和怨气里。特别是通俗小说,对于这些情形都有着更为详尽而细致的承载,以至于留在读者印象中的明清科举,更多的时候不是一种严整有序的制度,而是显现出弊窦丛生、乱象纷呈的状态。

  难以悉举的舞弊大致可分为三类

  在通俗小说中,可以看到形色各异的各种科举舞弊,便如《女开科传》中所说:“要知那科场中,如买号、雇倩、传递、割卷、怀挟种种弊窦,难以悉举。”可归纳起来,这些难以悉举的舞弊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士人依赖自己的力量,或是彼此间的协助便可完成的,例如怀挟;第二类是要买通与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如衙役、吏员等才能加以实施的,诸如买号或是割卷;第三类则是要求助于更高层的考务人员,即考官,在他们的帮助下完成舞弊,最典型的便是关节。这三类舞弊实行的方式不一样,需要达成的条件不同,在难度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相对说来,最简便易行的是第一类,可第一类也往往最容易暴露。在《生绡剪》之《有缘结蚁三朝子,无意逢人双担金》里,贾慕怀的大儿子在乡试中,“做了怀挟,察院打了三十,枷死在贡院门前”。

  第二类舞弊要麻烦一些,不仅要找到合适的人选,在手续上也更为复杂。在《燕子笺》里,鲜于佶找到的是自称在考场内掌案“一切场内编号誊卷”事宜的书辨臧不退,臧不退献计道:“这些号数都在我手里编过的,只出场时,上心访着那位朋友中文字做得极好的,便将他甚么号数,察得明白,我悄悄打进去,把两家卷上号改了,如替你做文章一般,又没形迹,此是十拿九稳必中的计较。”而鲜于佶运用此法最终竟然考上了状元。

  操作的难度层次更高,同时保险系数也更大的则是第三类舞弊。在《二刻醒世恒言》的《高宗朝大选群英》中有这样一段话:

  张慤只因当日未入场时,圣旨命下,着他典试,就有一班的乡亲、相识、朋友、知交私下来谒见,说道:“尊亲既是典试棘闱,与众亲有光多矣。但得幸示一言,待某等亦得少沾光荣,造就桑梓,感德不浅。”张慤就故意的作色大言曰:“丕休哉!”立起身来,拂衣而入。这些众人,也有会意的,就文中用着这“丕休哉”一句的,张慤寻见,也都取中了。

  可以看到,要想完成第三类舞弊,需与考官有不错的交情,同时还需要有过人的领悟力,能够从考官的只言片语中敏锐地察觉到关节的所在,否则,便是亲如考官女婿者,也不能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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