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跨境婚姻社会事实作为跨境边民“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事件,是客观社会环境结构作用的产物,更是边民基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的主体性选择的结果。在“事实”与“制度”的冲突中,非正式制度影响下的行为选择与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职能之间的矛盾使得跨境婚姻面临制度困境。
关键词:跨境婚姻;主体性特征;制度困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保跃平(1981- ),男,云南师宗人,中国昆明市委党校讲师(云南 昆明 65003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边疆社会问题研究(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跨境婚姻社会事实作为跨境边民“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事件,是客观社会环境结构作用的产物,更是边民基于跨疆界传统小社会的主体性选择的结果。在“事实”与“制度”的冲突中,非正式制度影响下的行为选择与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职能之间的矛盾使得跨境婚姻面临制度困境。
【关 键 词】跨境婚姻;主体性特征;制度困境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13)04-0017-09
跨境婚姻是一个多学科关注的研究话题。国外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成果较多,每年都有新的研究成果产生,有代表性的如马霍夫斯卡娅(2003)对于俄罗斯女性涉外婚姻的个案研究,该研究揭示了女性流动的原因、方式、规律及其社会意义。另有众多西方学者以民族学、人类学方法,从文化层面研究跨境婚姻问题,拓展了跨境婚姻的研究视野。台湾地区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成果也颇丰,主要对跨境婚姻的商品化本质、跨境婚姻的社会影响、跨境婚姻问题解决的教育行动路径等内容进行了探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跨国婚姻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一现象引起国内学者广泛关注。综观相关文献,目前国内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梳理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产生的地缘、血缘、族源、业缘等基础性因素及其演变过程和现状;二是从结构视角剖析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形成的外在动力机制;三是从社会秩序视角探讨跨境婚姻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总体而言,国外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起步较早,已经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研究范式,为国内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参照。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重点关注跨境婚姻产生的环境性因素,部分文献对跨境婚姻制度、运行机制、社会风险等内容进行了探讨。也就是说,已有关于跨境婚姻的研究集中地关注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社会环境结构,亦即将选择者与社会环境放在主客二元关系中加以分析,强调区位、社会结构变迁、正式制度、经济等客体性因素对选择行为的影响,对历史、习惯、习俗、文化等主体性因素关注不多。而从社会学选择行为的理论视角来看,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是跨境边民主体性选择和客体性选择相结合的产物,同时这一行为选择也对跨境边民生产生活走势产生影响,在“事实”与“制度”的冲突中,非正式制度影响下跨境婚姻行为选择与正式制度的社会控制职能之间的矛盾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调和,使得跨境婚姻行为选择出现明显的制度困境。
一、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的跨境婚姻
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边境线漫长,仅云南段就有4601公里,有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随着沿边地区开放程度加深,人口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跨境婚姻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境婚姻在云南边境地区急剧上升,并在数量特征、地域分布、人口学特征、社会特征等方面呈现出新态势,已经演变成集客观性、公共性、普遍性于一体的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将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称为社会事实(social fact)。他认为,社会事实存在三个特性。第一是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即社会事实客观地独立于个人意识而存在。它是一种事实上存在的现象,而不是事实上不存在却在主观上臆造出的现象。第二是社会事实的强制性,即社会事实是由外在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产生的现象,“它们是存在于人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个人”②,集体性的信仰、倾向和守则是构成社会事实的主要成分。第三是社会事实的普遍性,社会事实会分布在个体身上,但社会事实不是这些个体事实的简单相加。对迪尔凯姆来说,一种行为或者思想,如果仅仅发生在个人身上,不能算作社会事实,只有成为多数人的共同的思想和行为时才能获得社会事实性质。社会事实不同于个人有机体现象,也不同于个人的心理现象,只有用“社会的”一词可以说明社会事实的性质。
虽然跨境婚姻产生于边境地区这一社会场域之中,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然而从现实的情况看,跨境婚姻不再是微观个体的行为选择,而是具有了明显的社会选择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跨境婚姻是边境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生活形态,是当地人“习以为常”的历史性公共事件;跨境婚姻所涉及的人群已经从边境延伸到内地并展现出强劲的社会影响力;跨境婚姻已经从刚产生时的局部现象演变为一种“公众议题”并凸显出自身的“社会性”。按照迪尔凯姆对社会事实的界定,跨境婚姻现象满足了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已经构成一种社会事实。
跨境婚姻在云南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之间的存在是一个历史事实。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在某些边境村寨,血缘关系若上推三代,几乎90%以上的家庭都发生过跨境婚姻。调查显示,瑞丽市的一个边境村寨,近半个世纪以来一直存在跨境婚姻,娶缅甸媳妇、嫁去缅甸、到中国上门、去缅甸上门的情况都普遍存在,有的家庭甚至出现父子两代或者兄弟几人都娶缅甸媳妇的情况。总的来看,20世纪80年代以前,虽然边境地区跨境婚姻普遍存在,但只是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互动交往的正常现象,而且这种跨境婚姻基本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跨境婚姻的动态平衡发生了明显变化,嫁入中国的境外女性急剧增加。云南边境跨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总体人数,目前没有一个确切说法,据相关资料提供的数据,2009年云南边境入境通婚人员数量为2.5万人左右③。考虑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跨境婚姻统计难度大的因素,当前云南跨境婚姻的实际人数应超过这一数据。德宏州2009年登记涉外婚姻为1158对,即使按照年增长1100对计算(还不算上未登记人员),截至2012年底,德宏州的跨境婚姻对数三年内至少应增加3300对,而8个边境州(市)在三年内至少应增加15000对左右。综合各方面因素估算,目前云南边境地区入境通婚人员数量应该在3.5-4.5万人之间④。
由于社会变迁的加快及跨境婚姻类型的多样化趋势,云南边境地区跨境婚姻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数量特征。通婚人数逐年增多。如临沧市2006年办理跨境婚姻登记手续108对216人,2007年办理126对252人,2008年办理227对454人,2009年办理278对556人⑤。又如普洱市澜沧县,2004年边民跨境通婚11对,2005年为13对,2006年为19对,2007年为28对,2008年为38对,2009年为40对⑥。截止2009年该县边民跨境通婚共149对。二是地域特征。通婚以边境沿线乡镇和村寨为主,但出现从边境县(市)向8个边境州市的非边境县(市)以及省内和我国内陆腹地延伸的情况。如临沧市在边境三县跨境婚姻逐年增多的同时,该市的非边境县(区)与缅甸边民通婚人数也日益增多,2006年办理21对,2007年办理63对,2008年办理123对,2009年办理160对,2010年1-6月办理152对⑦。随着跨境婚姻向内陆州市和国家内地省区的延伸,其中的买卖婚姻和骗婚事件屡有发生。近年来在云南内陆的大理,省外的河南、安徽、山东、四川等内陆省份的贫困地区,均出现了拐卖境外妇女和骗婚等案例。三是人口学特征。女性人口入境通婚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占跨境婚姻总数的85%以上;通婚年龄偏小,嫁入或入赘人员大多不满18周岁;文化程度偏低,嫁入或入赘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在小学以下,文盲也占一定比重(张金鹏,保跃平,2013)。四是社会特征。跨境婚姻涉及的家庭普遍生活贫困,大多分布在贫困乡镇,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另外,跨境婚姻中嫁入或入赘的境外人员普遍存在“身份缺失”的情况,入籍率、落户率低,如镇康县2704对边民婚姻家庭中,已落户的只有34人⑧。
跨境婚姻作为一种客观社会事实成为云南边境地区社会生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演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跨境边民行为选择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