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这种落实方案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但其本质是“全民分享国有土地的收益”,而不是“全民直接(参与)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依照这种方案,国家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落实,而每个公民、每代公民对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无偿续期70年”的权利,则是对“全民所有”的落实。其次,公民不能因为购买了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就永久地拥有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这样确实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所有权的虚化。另外,建立一个“70年使用权交易市场”,不仅可以保护没有或不愿购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民的权利,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和形成真正“住宅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关键词:公民;全民;所有权;国有资产;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宪法;用地使用权;财产权;流失
作者简介:
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自动续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无需过多讨论。但如何续期,要不要交钱,应该怎么交钱,又按照什么标准交多少,这些都是兹事体大的大问题。随着温州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发表了许多看法。观点纷呈,争议甚大。
如何理解《宪法》第9条第1款?
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一个经济政策或者民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因此必须回到宪法层面来讨论。而在宪法层面,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现行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
在现有的讨论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强烈的声音反对无偿续期。理论上的理由是这会让“国有土地所有权虚化”,实践上的理由则是担心“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比如温州市国土局相关人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就有这方面的担心。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但仅看到了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却没有看到国有土地除了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同时也属于全民所有。
那么“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什么意思呢?这个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国家可以有偿向公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宪法》第10条第4款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的规定也确认了这一点;其二,既然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就应该一并落实“全民所有”,而不能只落实“国家所有”。
如何落实“全民所有”呢?人们通常的看法和目前的实践是,首先由政府代表国家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有偿出让的收益纳入国土基金,而国土基金则要用于改善城市建设以及其他公共福利和民生事业。这种落实方案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但其本质是“全民分享国有土地的收益”,而不是“全民直接(参与)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那么,是否有一种方式可以确保作为全民组成部分的每个公民、每代公民都可以有机会直接、切身地参与到“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过程中来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全民所有”不是也不应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全民”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只能由别人来代表的群体,其具体的内涵应该就是由每个有血有肉的个体公民组成的“全体公民”。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全民所有”具体化为,“住宅之下的一定面积(比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自动无偿续期一次,期限以70年为宜”。
依照这种方案,国家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权”的落实,而每个公民、每代公民对一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无偿续期70年”的权利,则是对“全民所有”的落实。这样一来,“自动无偿续期70年”非但不是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更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一根本法规定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