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马克思主义 >>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于科学地判断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探讨
2014年08月01日 10:41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长春) 作者:项启源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公有经济;非公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初级阶段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出现了持续、迅速和大幅度的下滑,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状况进行科学准确地判断,有必要从可比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个方面对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做进一步研究。这有利于我们清晰而准确地掌握我国公有经济发展的现状,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高速而健康的发展。这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公有经济;非公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民经济;主导地位;初级阶段

  作者简介:项启源(1925-),男,浙江杭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的。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增加到总纲第六条的内容之中。可见,确立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关系全局而又意义深远的一件大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党按照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除保留少量个体经济外,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已不复存在,公有经济覆盖了整个国民经济。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共同发展,这就需要为非公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创造必要的条件。由此而带来的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而非公经济比重上升,则是必然的事实。不过这一降一升在客观上存在一个限度,就是不应危及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从20世纪末至今,虽然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都取得了快速发展和长足进步,但却出现了公有经济的比重下降过快、过大,非公有经济的比重上升过快、过多的情况。有资料表明,目前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下降到1/3左右。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还存在已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几年,围绕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早在2005年,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卫兴华就发表了《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流于空谈》一文[1]。文中说:“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必须以坚持和发展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为前提。如果单方面地积极发展私营、外资和个体等私有制经济,忽视甚至不断侵蚀、削弱、瓦解公有制经济,必然会导致‘公有制为主体’成为一句空话,私有制将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不复存在,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也就被釜底抽薪了。”[1]2011年,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刘国光著文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公有制为主体也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首先要巩固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前提和基础。”“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目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我们党一贯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解除人们疑虑的办法之一,就是用统计数字来说明,坚定人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信心。”[2]中国人民大学马芳在《国内学术界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巩固的观点述评》(以下简称“马文”)一文中,对近几年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观点作了比较全面的梳理,归纳为以下四种观点[3]:(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受到侵害。李成瑞等九位学者从不同侧面论证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严重削弱,降到了临界点,甚至已丧失了主体地位。(2)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依然巩固。顾钰民等十三位学者认为,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主体地位并未动摇。(3)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然存在但已开始动摇。周新城等四位学者提出,随着非公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公有经济已面临失去主体地位的潜在危险。(4)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还有待研究。刘国光、张宇两位学者指出,学术界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分析,大都基于非官方统计数字。由于国家统计部门没有提供关于所有制结构的全面准确的数据,所以,对公有经济是否仍居主体地位,目前难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马文”不仅概括了以上不同观点,而且做了简要的评析。文章指出,文中所引论著,只有少数学者以统计数据为根据,多数人是以经验来判断或借助于别人的学术成果。而且,对于判断主体地位的有限的统计数据,主要是资产、国内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三种。“马文”对这三项指标各自存在的不足也做了简要评析。

  诚如“马文”所言,我国近几年有关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大多数文章,很少有依据系统的统计数据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没有提供全面的系统的可供评析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比重的统计资料。只有少数学者利用有限的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经过加工、换算力求做出有根有据的论断。下面本文选出几个有代表性的论著做简要介绍。

  郑宗汉研究员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状》一文中,对公有经济主体地位是否巩固进行了剖析[4]。他运用有限的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加以测算和归纳,揭示了公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发生重大变化的现状。改革开放初期(1979-1992年),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致为8∶2;改革开放深入后(1993-2006年),综合比较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拥有的资本、产值和就业人数,二者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降为3∶7。出现这一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非公经济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公有经济。2005年同1998年相比,私营经济的固定资产净值增长了16.7倍,“三资”企业增长了31.5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增长0.54倍。从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来看,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相比也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在工业各行业中,1992年国有经济比重占50%~99%的行业共有23个,占全部行业的82%;到2005年,在38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产值比重占80%以上的行业仅为6个,占50%~69%的行业仅为2个,两者合计仅占全部工业行业的28.5%。这就是说,由非公经济占主要地位的行业已达3/4。除以上两方面的论述外,该文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化公为私的种种弊端、全国各省市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比重的明显变化、国际垄断资本对我国重要行业的控制等,都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数据。

  赵华荃高级统计师在即将出版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书中,对公开发布的有限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测算和分析,探讨了我国当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问题。该书以党的“十五”大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为依据,紧紧围绕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书中写道: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对单一公有制的一系列改革,公有经济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公经济的比重迅速上升;2003年,公有经济资产(指属于生产资料的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占55.8%,非公经济资产所占比重为44%,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未改变;但2003年以后,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公有经济;上述格局逐渐改变,到2008年,公有资产占社会总资产的比重为35.2%,非公经济所占比重为64.2%,大大远离了公有经济为主体的临界值。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来看,2008年对属于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16个重要行业的资产中,分三个层次来量化分析:第一个层次,国有经济应起主导作用,但在这些行业中国有经济资产只占44%;第二个层次,国有经济应具有绝对控制力的行业,国有资产只占这些行业总资产的42%;第三个层次,国有经济应具有绝对控制力和相对控制力的行业,两者的国有资产合计占这些行业总资产的74.80%,也未达到80%的临界值。根据以上数据,该书作者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形势十分严峻,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已岌岌可危。

  何干强教授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若干观点》一文[5]中,对公有经济是否居于主体地位提出了衡量的数据。他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一个社会只有劳动者多数处在公有制中,才能说公有制生产关系占主体地位,这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本质含义。用这个观点来衡量公有资本占全社会总资本的51%还不能说公有经济已处于主体地位,因为同量资本的有机构成高,劳动者的人数就相对少,只有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能够保证50%以上的劳动者处于公有制生产关系中,才能说公有制占主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劳动者人均固定资产(有机构成的近似值)约为私营企业的5倍,由此推算,在二、三产业中如果做到51%的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中就业,那么公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比重就应占到78.1%。以上数据虽然带有一定的假设性,但可以肯定的是:要做到在公有制生产关系中劳动者人数占一半以上,公有资产在全社会资产中的比重必然要求明显高于50%。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2008年年末,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就业的人数均明显少于非公有企业,只分别占12.16%、19.40%、12.9%和14.9%。同期,在社会总资本中,国有企业资本只占33.4%,集体企业资本只占3%。以上情况说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削弱,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谭劲松教授2010年先后与王洪涛和王文焕两位学者合作发表了两篇文章:一是《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研究》,中心内容是强调省一级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6];二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研究》,此文对“十五大”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涵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并设计了检测主体地位是否存在的统计指标体系[7]。关于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作者认为“十五大”规定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所指的“公有资产”应包括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公有资产占优势应从三方面来把握:第一,占优势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要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比例,确保公有资产的优势;第二,占优势是一个结构概念,占优势并不要求公有资产在各种资产中都处于同等优势地位;第三,占优势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有质的优势,两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作者指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经济要全面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确保国有资产在这些行业和部门中在量上占优势;二是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强有力的控制力、影响力、引导力、竞争力和辐射力上,应保证国有经济在属于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中具有质的优势。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作者认为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应居独占优势,在公益性资产中应占绝对优势,在经营性资产中应保持相对优势。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该文提出六项重要指标:公有制吸收劳动就业要占全社会就业的60%以上(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所有公有部门和单位的全部就业);公有经济创造的GDP占全社会GDP的50%以上;公有经济上缴财政税收占全社会财政税收收入的60%以上;公有经济拥有固定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的60%以上;公有经济出口创汇占全国总创汇的50%以上;公有经济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在70%以上。以上六项指标既体现了公有资产量的优势,也是公有资产质的优势的重要体现。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焦艳)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