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伊始,留学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结束旧的留学制度,重点是争取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留学生回国服务,实质是团结高级知识分子参加新中国建设。
关键词:中国;留学生;留学教育;东欧;文化教育委员会
作者简介:
新中国成立伊始,留学工作大致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结束旧的留学制度,重点是争取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留学生回国服务,实质是团结高级知识分子参加新中国建设;另一方面是开始新的留学制度和一部分兄弟友好国家交换留学生。据教育部统计,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外的中国留学生有5000多人,其中在美国的有3500人左右、日本1200人、英国443人、法国197人、德国50人。[1]新中国政府创造一切便利条件,积极争取留学生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并有计划地派遣留学生到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此同时,本着国际主义精神和文化交流需要,欢迎友好国家派遣留学生来华学习。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有部分留学生在苏联学习。这些留苏学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苏联国际儿童院学习和生活的中国共产党高级干部的子女;另一部分是1948年8月,当时中共东北局选送了21名高级干部和烈士子女赴苏联留学。新中国成立前,这些留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用都由苏联政府支付,每人每月500卢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驻苏大使馆给每人每月增加了150卢布补贴,1952年以后他们的学习生活费用则全部由中国政府负担。[2]有别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留苏学生,他们肩负着学成归来、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1955~1956年,除个别人因病提前回国外,这批留苏学生都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回到祖国。几十年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成为各自领域的佼佼者,有些还成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一、新中国留学教育的缘起
1949年7月,刘少奇率中国共产党代表团秘密访问苏联期间,明确表示了希望派遣考察团或者留学生赴苏学习的强烈愿望,苏联方面原则上表示同意。随着1950年2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国内迅速掀起全面学习苏联的高潮。在此背景下,中央决定大规模向苏联和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派遣留学生,并成立了由聂荣臻、李富春、陆定一主持的留学生派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留学生派遣的方针、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原本考虑率先向苏联派遣留学生,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和东欧国家率先交换了留学生。1950年1月,波兰代办毕罗奇在致中国外交部的公函中明确向新中国表达了双方交换留学生的想法,这是迄今见到的最早向中方提出交换留学生的正式文件。[3]其实在1950年年初,毛泽东访问苏联期间,就和捷克斯洛伐克(以下简称捷克)代表谈及派遣留学生学习事宜,并约定由捷克政府提出详细方案。1950年4月,捷克驻华大使魏科普约见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提出了捷克政府的具体方案,并以备忘录形式确认。备忘录中提到:“在1950年秋季开始的一学年度内,要派100名中国学生前来捷克,50名就学于布拉格,50名就学于贝尔诺。捷克教育部供给中国学生50名奖学金无须互惠,另50名则由中国政府供给奖学金,每年每名奖学金500美元,此外捷克教育部建议设立研究中捷两国历史及语文之交换留学生奖学金各10名。”[2](p.76)
1950年5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分党组在送呈毛泽东、刘少奇、朱德、周恩来、陈云的请示报告中,汇报了东欧诸国先后向新中国表达要互派留学生的情况及相应的考虑。报告称:“关于派遣留学生,现正接洽者计有三批:(一)派往苏联的,前经少奇指示,准备派二百名。当即经过文教委与政府各部门接洽,各部门皆已开出要派的人数和所学的项目,拟会同外交部与苏方接洽,再作具体决定。(二)捷克斯洛伐克提出互相交换十名留学生(学语言、历史),并愿给我国五十名奖学金,同时要求我国派五十名公费生。我们考虑如果接受五十名奖学金,则也须同时另派五十名公费生,或者也回报给捷克以五十名奖学金,方为得体。(三)波兰向我国提出互相交换十名 (学语言、历史),此事急需决定。”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据此提出了两个方案:“1.今年派遣留学生以派往苏联为主。如果依照此原则办理,则除与苏方接洽派二百名留学生外,对捷、波只各交换十名,学习捷、波语言文字历史。拟由外交部保送十名,教育部保送六名,新闻总署保送二名,出版总署保送二名。2.除与波、捷两国交换二十名外,另向捷派八十名留学生,其中四十名由捷政府提供奖学金,四十名由我国给公费,学习重工业。同时向苏联派留学生二百名。”[4]
经过综合考虑,刘少奇于5月15日对报告批示:“与波捷两国交换留学生各十名立即可办。派苏联留学生在补贴问题未解决前暂时不办。” [4](p.174)毛泽东、朱德、周恩来、陈云等领导都圈阅了这份报告。中国和东欧交换留学生意味着新中国留学教育的正式开启。
新中国成立之初,新中国同苏联及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尚未签署文化合作协定,所以互派留学生没有现成章程条例可循。当时周恩来指派文化教育委员会的冯乃超、外交部的伍修权、教育部的黄新民三人具体负责选派赴东欧留学工作。外交部在与教育部门会商后,分别照会波、捷、罗、匈四国大使馆,随即展开具体协商。以波兰为例,中国外交部于1950年7月4日向波兰驻华大使递交了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签署的关于互派留学生的照会。波兰大使布尔金于7月15日复函周恩来,表示波兰政府同意。信中说:“根据波兰与友好国家现行惯例,交换留学生是建立在互惠原则上的,友好国家政府派往波兰的学生,波兰方面免费供宿,并提供奖学金1.8万兹罗提,高等学校免付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往波兰的学生,将享受和波兰政府订有文化协定的友好国家学生所享受的同样权利和待遇。”[5]
1950年8月3日,中国与罗马尼亚在北京签订外交备忘录,达成了互派留学生的初步协议,备忘录中规定:“中国将派赴罗马尼亚五个留学生,学习罗马尼亚语言、历史和政治,留学生大都是当年夏天毕业的大学生,懂英文,学习期限三年,计划当年八月中旬出发,路费由中国政府自理。同时希望罗马尼亚派往中国的留学生,基本条件和中方留罗学生对等,学习期限增加一年以入清华大学特设语文班学习汉语。中方提供罗马尼亚来华留学生学习期间全部学费、书籍、住宿、饭费、医药费,发给中国衣服,及有组织的旅游费。第一年特设西菜餐厅,此外发给每人每月零用钱相当于二百斤小米……”[6]
与此同时,为了接待东欧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东欧来华留学生工作组”,成员包括教育部的黄新民、李韬;外交部的吴青、苏丹;团中央的钱大卫;全国学联的谢邦定;清华大学的李广田、盛澄华。工作组由教育部每月召开定期会议一次。[7]教育部主要负责东欧来华留学教育的领导、督促、检查和外联工作,清华大学具体承担东欧来华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同时,工作组对东欧来华留学生的接待、食宿、参观访问和医疗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制定了当年派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交换留学生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留学生管理的指令性条例规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留学生管理工作由教育部会同外交部商定原则,由所在国中国大使馆执行;留学生接受所在国中国大使馆的领导,教育部和留学生的联络通过外交部和大使馆;留学生每学期结束两周内将学习成绩和生活情况做出总结,并制定下学期学习计划要点。同时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了留学生守则:第一,建立小组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对学习、生活、思想的检讨,发扬团结互助、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并向大使馆汇报学习情况;第二,在有必要参加政治性活动,发表文章或者演讲时,事前必须获得大使馆的批准;第三,须遵守所在国的法令,学校规章,尊重所在国的风俗习惯,不得随便打听有关国家机密的问题;第四,生活应保持朴素耐劳的作风,费用不得超过所在国政府发给的津贴;第五,在假日的活动,如参加文化、娱乐、旅行、运动等,应尽可能集体参加。[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