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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立法精神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难题
2016年09月14日 12:4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关仕新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关键词:监视;居住;立法;居所;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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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了重新定位,近三年来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执法标准不统一、适用不规范、各地适用状况不均衡;不少法律规定不知如何执行;等等。当然,经过重新定位后作出的重大调整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回应实践困惑与问题的方法不能再继续沿着批评—建构的既有路径展开,“法律必须首先被信仰”,正确的方向,应当是进一步就立法目的和法律语义进行详细、缜密的解释以指导、调适执法、司法实践重新回归到立法精神上。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应当坚持2012年立法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本质地位,明确其限制自由而非剥夺自由的措施本质,细化各项附加给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条件的方式与限度;明确指定住所的本质是生活场所而非羁押场所、办公场所;通过明确讯问地点、能否转捕等事项,健全防范其异化为取证手段的各项程序机制。此外,还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对象上的“无固定住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后续能否转捕进行规范解释;对于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体也迫切需要明晰涵义以规范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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