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关键词:专车;客运中心;运营;非法;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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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私家车主接单被罚2万起诉客运中心 因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大择期宣判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
该案源于济南市民陈超使用专车软件载客,被济南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运中心)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陈超不满,遂起诉济南客运中心,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执法人员执法时,非法营运行为是否发生。双方还就该行政处罚的处罚主体、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当庭辩论。
此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将择期宣判。
陈超向早报记者介绍,他于1月7日驾车前往济南西站准备乘坐高铁。途中,他抢到一单从济南市中区八一银座到济南西站的专车约车单。
到达济南西站后,济南客运中心的执法人员将陈超拦住,并询问是否使用打车软件营运。
“我否认了,说是朋友关系,他们拔走了我的钥匙,还说不承认就不给车。我拒绝,他们又拦住了车内的乘客询问。” 陈超说。
执法人员认为该车涉嫌非法营运,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车暂扣,并通知陈超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客管中心接受处罚。
陈超申请了听证会,要求还车。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运中心举行。几天后,陈超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陈超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济南客运中心责令陈超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陈超不服,他认为济南客运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因此,他将济南客运中心起诉至法院。
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
专车是否属于非法运营?
“他们要么提供证据处罚我,没证据的话就把车还回来。”陈超认为,被执法人员拦住时他并没有收钱,没有证据证明他非法运营。
针对陈超提出的质疑,济南客运中心4月15日在法庭上答辩称,该机构作为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资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陈超没有车辆营运证,也没有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据此,济南客运中心认为陈超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播放了一段事发时济南客运中心工作人员拍摄的视频。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指出,从视频来看,不能证明陈超与乘客之间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收费的行为。
李文谦还称,视频中提及的使用滴滴打车等软件与本案没有关联。
而济南客运中心则指出,陈超没有证据证明与乘客是朋友关系,那么就是非法营运。虽然没有完成资费的当面支付,但如果不是执法行为,支付必然会完成。执法后两天,陈超也确实收到了乘客的资费。
客运中心是否有处罚权?
对于“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项,济南客运中心指出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就适用法律而言,济南客运中心援引的是《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因此,要求驳回陈超的诉讼请求。
陈超的代理律师李文谦指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业和内设规定指出,行政处罚权主体只有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享有。济南客运中心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内设机构或是设立的其他内存机构,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行为。”李文谦说。
济南客运中心对此回应称,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该机构根据地方法规《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依法行使权力,包括行政处罚权。
李文谦还指出,济南客运中心涉嫌以意见书代替调查报告,还存在执法人员姓名不一致的问题。济南客运中心表示,意见书是山东省交通厅的格式文本规范,而现场执法有多名执法人员参与,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都是参与执法人员署名,不存在事后违规问题。
而按照相关规定,违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是否应罚款及罚款的数额,陈超不解。“他们要罚我的话得拿出证据,而不是逼我或者乘客承认。除此之外,为什么罚我2万元,而不是5000元?”他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