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律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集中代表,其滥觞于秦国商鞅变法,历经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等多个阶段成熟、衰微、复兴。律学是对制定法作文字和逻辑上的解释,确保制定法的宣传和实施,借以维护大一统的国家法制与政治统治。它与经学、玄学、理学、考据学相互融合,其发展方向与程度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具有浓厚的官学色彩。
关键词:律学;发展;衰微;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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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一门学问,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作详细解释,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滥觞于秦国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隋唐集其大成,至宋元而趋向衰落,明清复兴。
萌芽于秦汉时期
商鞅变法为律学产生创造了机会,而律学一经诞生就以官方解释为形式,就打上了文化专制的烙印,成为“法令之所谓”的学问,依附于官府。何勤华教授认为“在秦汉时期的文献中,事实上并无关于律学研究状况的记载,也无‘律学’之用语,对律学研究活动明确作出记述以及‘律学’一词的使用,是魏晋之后的事情。”①但可以说,那个时期虽无律学之名,但确有律学之实。《秦简·法律答问》是一篇比较系统完整的律学作品,多采用问答形式,解释法律一百八十七条,涉及商鞅变法和秦王政时的法令、廷行事等。
秦时权制独断于君,国家统一立法,“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以烧之”,“欲有学法令者,以吏为师”,私人不得解释法律,否则坐以“妄议朝政”。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戛然而止,“法令之书藏于官府,天下之大阨于见闻,斯时朝廷之上方以法为上,而四海之内必有不屑以吏为师,而此学遂衰”。秦代郡县都设有“法吏”,职责是向百姓宣讲法令,其他官吏也需精通法令,良吏与恶吏的区别以是否明法令为标准。
汉承秦制,由萧何整理《九章律》,叔孙通增《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增《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增《朝律》六篇。但汉代律学与秦代截然不同,深受经学影响。武帝之后儒学独尊,经学大兴。改法家之律为儒家之律,是律学的历史使命,所以律学呈现引经注律的鲜明特色。董仲舒是研究《春秋》的经学大师,首创采用“引经决狱”的方式解释法律和审理案件,达到用儒家思想注解、改造法家法律的目的。
西汉时的引经注律主要是依据儒家经典的原则处理案件。经,指儒家经典,包括《诗》、《书》、《礼》、《易》、《春秋》等,东汉经学研究的方法被称为章句之学,用训诂的方法逐字逐词逐句对儒家经典解释,阐释其包含的文意。如郑玄解释《周礼·秋官司寇·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王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关禁,三曰国禁”阐释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也”。郑玄等人也是用这种注经的方法来注律的,形成“律令章句”,蔚为壮观,《晋书·刑法志》说:“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此时,律学依附于经学。西汉末期,易学(研究《易》的经学)走入谶纬困境,偏重于象数研究,以八卦的卦象和爻的奇偶推测命运吉凶。
发展于魏晋时期
魏晋律学具有玄学特色。曹魏崇尚刑名法术,曹操以严格执法闻名于史。“魏之初霸,术兼名法,傅嘏王粲,校练名理”,玄学本质上是哲学,以老庄注易,而魏晋易学尽废象数之学,偏于义理研究,讲求内在逻辑。从学派渊源上看主要承继老庄哲学,此外还上承法家、名家,“王弼、何晏之文,清峻简约,文质兼备,虽发道家之绪,实与法家言为近者也”。玄学兼宗儒道,采用辩名析理的形名之法。玄学对经学的反动表现在思维上是以逻辑思辨取代了连事比附,表现在方法上是辩名析理代替了文字考证和训诂。魏晋律学摆脱经学束缚,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重视概念,讲求逻辑,辩名析理,就是受到玄学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是张斐、杜预。
张斐以《周易》的哲学思想作为律学理论的基础,“立法皆拟《周易》变通之体焉”,“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焉;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可见,他从理的层次探讨法律的内在精神,而理,则是指事务的运动规律,理与律的关系是“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②张斐注重律的整体结构,在《律注表》中针对汉魏律中具律的篇章次序混乱的情况,运用整体与部分的逻辑关系,提出“律始于刑名,所以定罪制也……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各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一举上下之纲领”,刑名篇“自始至终,往而不穷,变化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这些论述充满玄学的韵味,而且注重逻辑关系是名家的学识特点。
张斐使用玄学辩名析理的方法分析律学概念。“夫不能辩名,则不可与言理也;不能定名,则不可与言实也。”所谓“名”即概念,所谓“辩名”即概念分析,张斐《律注表》中对“故”、“失”、“过失”、“谩”、“诈”等二十个法律用语精到的界定就是运用玄学辩名的方法。概念分析的方法显然不同与经学方法,对比郑玄对《周礼·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蠢愚”的注释是“识,审也。不审,若今当仇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刃投射之”,其注释方法是训诂加举例解释。律学受玄学影响,但玄学尚清谈,而律学讲求实用,是现实主义的学术。
成熟于唐朝
唐朝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学风开放,学术发达,律学昌盛,具有国际化特点。律学研究的目的开启新的转向,律学家们所关注的事解决僵化的律典与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不再是以经学理论诠释法律。他们力图阐释国家的立法意图,概括国家的法律原则,注释法律的概念术语,评论条文的源流得失,以提高司法官吏的办案能力和用法的准确性,避免失轻失重。《唐律疏议》的制定以及长孙无忌等奉旨对它所作的逐条疏解,既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成熟,也反映了唐代律学的新成就。
唐律是指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制度。它凝聚了中国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对礼与法的思考、对法律作用的理解、对前代立法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和对完美法律的不懈追求,它集汉魏晋律学之大成,完美展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特点,对中国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成为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它是现存最早而又最为严谨的律学著作,以疏附于律文之后,是唐人在总结魏晋注释律学的基础上的一大创造,它便于执法者领会律意,避免在实施中出现偏颇。由此可见,《唐律疏议》仍为一部官方编纂的律学著作。它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处理。在注释方法上,融合文理、史源于一炉,在文字上也符合明白晓畅的要求。它的完成不仅为断狱者提供了引疏分析的依据,还给科举明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
《唐律疏议》以其综合性、准确性和协调性为特点,成为封建法典的典范。尽管唐代私家律学作品没有流传下来,但在日本却有令人惊喜成果。唐代时律学作品跟私家律学作品一起传入日本,据庆应大学的利光三津夫教授研究,传入日本的私家律书共计十五种,如《张氏注》、《宋氏注》、《简氏注》、《曹氏注》、《杨书》、《夫书》、《唐问答》、《附释》、《杂律义》、《唐律释》、《律疏骨梗录》等十一种,③另有《栗氏注》、《唐答》、《唐云》、《唐律集解》四种疑似唐代律学作品。据此,当时的日本学者(律学家)编纂了《律集解》、《令义解》、《令集解》等,并制定了《大宝令》、《养老令》等法律,推动了日本的国家管理能力和社会发展。
日本在大学寮设置律博士、助学博士,专门培养律令学专家,这些专家仿照唐朝的律学家的方法编纂的律学著作还有《神祇令和解》、《五断简》、《古记》、《令释》、《迹记》、《穴记》等。张鷟《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的判词的水平很高,则从侧面反映当时的律学水平可能很高。所以才有了《唐律疏议》这样叹为观止的作品。《唐律疏议》是集体编纂,长孙无忌、李绩、褚遂良、于志宁、柳奭、唐临、段保玄、韩瑗、来济、辛茂将、刘燕客、裴弘献、贾敏行、王怀恪、董雄、路立、石士奎、曹慧果、司马锐等人以《北齐律》、《开皇律》及唐《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吸取历代律学的研究成果编纂而成,其开放的学术气度表现在占了篇幅的80%的律疏集中了历代法律解释学的成果,博采众家所长,引经据典,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律条逐句解释。
衰微于宋朝
宋朝虽然较为重视法制,要求官员知法守法,尤其在宋神宗变法时大兴律学教育,开设“明法科”,选拔法律专门人才,但是自变法失败以后,律学开始衰微。严禁民间抄写刻印法律,更不准私授律学。南宋时,理学兴起,学术风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讲求实用转向空疏。由于理学主要是阐释抽象的义理,是一种务虚的“心性之学”,恰与“贵在致用”的注释律学相对立。受这种空疏学风的影响,很多文人士子专攻理学,并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于是律学由显学逐渐沦为末学,古代律学总体上呈现大滑坡的趋势。
但由于律学与实践紧密相关,使得以官员身份进行的私家注律得到某种发展,出现了一些对后世颇有影响的释律著作。如宋傅霖的《刑统赋》,以歌赋的形式注释《宋刑统》,手法新颖。孙奭的《律音义》则被视为宋代代表性的律学作品,此外由于宋时较为注重司法实践,法医学较为发达,一些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学著作应时而生,如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棠荫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
《折狱龟鉴》是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著作,表达了作者“尚德缓刑”、“明慎用刑”的主张和对庸官酷吏的憎恨,一本研究中国古代司法的律学著作;《棠荫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流传甚广;《洗冤集录》是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由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案例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既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成为南宋办理命案官员的必读之书,而且被后世奉为“金科玉律”,先后被译成朝鲜、日、英、法、德等多国文字,为我国法医学赢得了世界声誉。④
复兴阶段—明清
明代姚江学派被认为是阳儒阴释,学风帖括,但律学却未受不良影响,这与朝廷重视法律不无关系。《大明律》有《讲读律令》条;明嘉靖之后,皇帝多不理政事,朝廷束缚渐松,有利于律学发展。官方《律令直解》开明代注律之端,私家注律则是大家辈出,如唐枢《法缀》,收录洪武至嘉靖年间的律令典章及法律著作47部;陆柬《读律管见》曾被《大明律例附解》、《大清律辑注》(沈之奇)、《读律存疑》(薛允升)等所引用;王樵积数十年司法实践之经验,并采诸家之长而撰写的《读律笺释》,既详细又准确,不仅堪称明代中期以后异军突起之私家注律的代表作,且被后世律学奉为圭臬;王肯堂的《明律笺释》以家学位渊源,并汲取名人注律的精华,位明代权威性解律之作;此外,何广《律解辫疑》、张楷《律条疏议》(或称《明律疏议》)、雷梦麟《读律琐言》、孙存《明律读法》等不仅是明代官方重视的作品,还直接为清代律学所承继,为清朝私家注律的昌盛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专制主义和士人兴趣的淡漠,律学在明代并未真正中兴起来。
清代较之明朝,情况大有不同,是律学的复兴时代。在清初,经世致用的学风回归,史学、经学、小学、金石学等学科蓬勃发展,律学也获得了发展机会。而清代盛行的考据学直接催生了《大清律例通考》、《读律存疑》等。此外,杜贵墀《汉律辑证》、沈家本《汉律拾遗》、程树德《汉律考》等也可以看做考据的结果。清朝前期继承了明律“讲读律令”的规定,也极大地推动了律学的发展,涌现出了王明德、沈之奇、吴坛、薛允升这样的律学大家。
在方法和成就上,清代律学也远超前朝,如应用律学、律史学、比较律学以及古律的考证等都成绩卓著。一批堪称经典的律学著作如王明德《读律佩觿》、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吴坛《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读律存疑》都诞生于这一时期。这一切使得清朝律学成为中国历史上继魏晋、汉唐以后,律学发展中的又一个高峰。但是由于清代文字狱盛行,造成了学术界万马齐喑的衰败,学术经清初至乾隆嘉庆时转为考据为主,针砭时政的言论被认为是诽谤朝政,文人多以隐晦的方法表达个人的政见,比如薛允升《唐明律合编》通过《大明律》与《唐律疏议》的比较,证明明律虽追求字数之间胜于唐律,实则离唐律之质甚远。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认为我国法学战国最盛,至秦而衰,汉代复盛,历晋北齐、隋唐宋诸代,至元而衰,明清则为法学的衰世。这里的法学主要指律学。程树德也认为有清一代经学词章远轶前轨,独律学缺焉不讲,以至于四库全书按语中说“刑为盛世所不能废,亦为盛世所不尚”。
然而,清代真的不尚刑吗?清代仿效明律也在《大清律》中规定“讲读律令条”,雍正时期还将李卫、田文镜编写的“州县事宜”作为《钦颁州县事宜》颁布,供地方管理学习政务处理。《钦颁州县事宜》中有“讲读律条”的内容。清统治者并非不尚刑,只是阳奉德而阴奉刑。因为清朝是异族统治中原,为证明自己奉华夏衣钵,在治国方略上效法汉唐“德礼为政教之本”。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律学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承担着阐明立法意图,辨析法意,解释法律术语和原则,力求用有限的法律条文,规范多样的社会关系。律学要发达,必须要有生长的土壤,成文法具有一定规模构成律学赖以生存的前提;其次,律学受所处政治气候的影响,在政治允许的空间甚至是缝隙里才能有所成长;最后,律学也要适应社会需求不停地进行变革,才能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河南理工大学)
【注释】
①何勤华:“秦汉律学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123页。
②刘笃才:“论张斐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151页。
③何勤华:“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第53页。
④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