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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五难”
2014年07月11日 15:4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23日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举办的“运用现代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上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消费权益保护呈现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关键词:金融;新华网;专题培训班;经济发展;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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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6月23日电(记者姚玉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23日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举办的“运用现代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专题培训班”上表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消费权益保护呈现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当下亟需加强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破解“五难”。

  互联网金融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的新型业务模式。据统计,余额宝目前用户数已经过亿,余额超过5000亿元,而各类“宝宝”层出不穷,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各领域。

  焦瑾璞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等特征,涉及消费者尤其是草根消费者众多,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快;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往往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电子合同不平等、资金安全存隐患、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依然是机构监管为主,“谁家的孩子谁抱、谁生的孩子谁管”,但这种监管模式极度滞后于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交叉型业务、产品和工具是其主流,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凸显出“五难”——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

  焦瑾璞建议,应改革现行监管方式,变机构监管为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金融产品提供方必须清晰、动态地披露产品投资方向、投资结构、利率计算等,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督促金融产品提供方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监管方可践行适当的产品干预监管;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监管协作,探索建立第三方纠纷协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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