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培育服务、监管规范、参与发展为重点,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对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确定登记管辖,以社会服务机构所在县(市、区)、市(州)登记管理为主。
关键词:登记;建立;社会组织;社区;党组织;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党建;监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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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服务、监管规范、参与发展为重点,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二、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青海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青办发〔2015〕50号)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从事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儿童保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牧区生产技术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和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或相近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对社会服务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确定登记管辖,以社会服务机构所在县(市、区)、市(州)登记管理为主。
(四)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