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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不得“人肉搜索”
2014年10月10日 08: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周斌刘子阳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高发。针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起诉难这一问题,司法解释给出两条解决途径: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关键词:人肉搜索;犯罪记录;网络服务;侵权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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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最高法: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等不得“人肉搜索”

  东方网10月10日消息:近年来,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高发。因为网络的特殊性,导致侵权人身份、网站是否明知故犯、转载者有无责任等问题难以确认,困扰着司法实践,阻碍了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护权利。

  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解决上述疑难问题做出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允许被侵权人直接起诉网站

  在网上发帖攻击、侮辱他人,发帖人身份神不知鬼不觉?与网站交涉,网站推卸责任又不愿意提供发帖人身份信息,怎么办?

  针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起诉难这一问题,司法解释给出两条解决途径: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便原告起诉。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特点,使得被侵权人很难确定谁是加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就无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解释说,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就是便于被侵权人在技术上找到加害人,进而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处罚措施。而所谓正当理由,姚辉举例说,比如信息已经过了法定保存期限,技术上无法提供或无法实现。

  不管是仅起诉网络用户还是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均可以请求追加对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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