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并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业;培育;乡村;农业经营主体;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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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并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振兴乡村指明了方向,描绘了宏伟而美好的蓝图。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专门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云南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也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实现乡村振兴,“富农民”是根本,“创产业”是核心,处理好“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和“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关键。因此,需要拓展农民增收新途径,提高农业专业化和技术化水平,通过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把小农生产与现代市场经济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民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力量,推动现代农业进程。构建扎实稳固的产业支撑,培育强有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村市场化”和“农民组织化”,把乡村优美环境、人文风俗、历史文化、特色资源等在空间上进行集中和聚集,让农村分散闲置的资产活起来,壮大村集体经济。吸引城市资源要素流入农村,承接城市消费外溢,从根本上增强乡村的内生发展能力。明确土地问题依然是“三农”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是大前提和主抓手。
同时,乡村振兴的实现,还有一个很关键的点,那就是产业。要有一个载体来实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生产活动上的统一,这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五个方面的现实意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是引导发展一二三产业联动的重要形式,是推动乡土文化复兴的重要力量,是破题农村土地融资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城乡共存共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村最缺乏的现代管理、人才、科技、资金等要素引入土地,通过适度规模化、产业专业化,实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融合互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综合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在传统农业发展经验基础上对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的实践探索。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构建农民参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全面决胜小康结合起来。在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的同时,全面提升他们参与乡村经济发展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能力。只有构建其参与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能力提升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拉动农村消费需求、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只有把农民与政府、市场、资本各方的力量融合在一起,才能为乡村发展打开更大的空间。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壮大集体经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业发展方式,实现隐含的村集体土地股权显性化。通过农地股权化,解决现阶段农业兼业化和土地细碎化的问题,从而提高土地占有和流转的灵活性、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综合农业竞争力,实现农民权利平等、资产按份共有、权益按能分享,走出既依靠农民又服务农民的共赢之路。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不动摇的条件下,通过推进现代农业庄园建设,把“三块地”改革的政策红利释放出来。在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土地利用效能的提升。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乡土文化、农耕文明复兴结合起来。扩充乡村内涵,寻找文化基因,激活乡村魅力。在乡村振兴的产业支撑中,应该把传统的乡土文化、农耕文明乃至乡愁作为隐性生产要素来考量。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实现农业发展与山水林田湖草的有机融合。在培育产业的同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重塑具有村落肌理的田园社区,回归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村规民约自治体系。在发展产业、振兴乡村的同时,实现乡村自治、法治和德治,使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型,实现村庄、村民的全面发展。
(作者系云南农垦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