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摘要:加快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依法治志”的内涵是地方志工作在“方志法治”阶段的主要内容和发展特征。
关键词: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地方志;思考;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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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加快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也是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现有法律法规适应地方志事业新发展方面,地方志法治化建设仍然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提高的地方。要提高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必须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确立依法治志的新地方志工作法治观。
关键词:地方志 法治化 依法治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提出了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贯彻落实到地方志工作中来,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地方志工作,提高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水平。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组长王伟光在全国第五次地方志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入推动地方志工作法治化进程,为地方志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 以《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地方志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条列》贯彻落实的具体实践中,仍热存在着亟需努力改进的地方。
一、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历程与成就
地方志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上 ,地方志在便利统治者了解各地或当地自然资源、经济物产,行业产业、政治社会、文化文风、民俗民情并以此辅佐治国理政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之历来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历代中央政府也发布了许多关于修志的命令,其中封建朝廷 35份(此外,民国政府 11份)。封建社会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开创了方志官修的先河 ,初步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修志较为松散的管理,也可以视为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的雏形。民国年间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 ,使地方志管理进一步系统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0世纪 50年代至 90年代的国务院《通知》和中指组《规定》 ,仍属行政命令和准行政命令组织修志 ,自 90年代后期开始已逐渐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机制。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是地方志发展历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文件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此意味着着地方志工作由原来的依靠行政命令组织转入依法修志的历史新阶段。 [2]
《条例》颁布施行以后,我国各地大都进行了相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与实施。截止 2014年全国已有 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50多个市、县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此外,在以《条例》为代表的地方志法律规范体系基础上,地方志系统内部根据地方志工作实际和地方志发展需要,制定了行业性、专业性、领域性规章制度,比如评稿会制度、志书审查验收制度、资料报送制度、《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和规定《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以上这些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建设的基础条件,推动了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化发展。此外,河北、山西、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人大执法检查或政府督察,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沈阳市地方志办公室等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强化了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权威性,有力地推动了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开展。 [3]







